
更换驾照(第二十一条)
1.对更换驾照事宜的要求
a)越南公民和外国人在越南参加驾驶考试并获得签发的驾照;
b)持有驾照但驾照已损毁无法使用;
c)持有外国驾照转换至越南的越南公民及持有越南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驾照到期后,需更换驾照;
d)驾照所记载的出生年月日、姓、名、中间名、国籍、出生地、居住地与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不一致的,职责机关应办理换发驾照手续,使其与公民身份证或身份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đ)需要将无限期的驾照与有限期的驾照整合在一起的人;
e)对以下场合,不予以更换驾照:申请更换驾照的人不再持有原发驾照,而且驾照资讯不在交警局驾照资讯系统或没有原发驾照名单(管理簿)的场合;违反交通秩序、安全行为的人仍未完成国家职责机关的要求,解决并处理在陆路交通秩序、安全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
2.更换驾照的卷宗包括:
a)按照第12号《通知》附件十二规定的形式提出换发驾照申请;
b)司机、机动车驾驶者的体检证由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诊、治病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仍然有效(持有A1、A、B1级机动车驾照的人除外);
c)护照还有效(适用于外国人及旅居海外的越南人);
d)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d项所列资料的其他文件。
3.落实的顺序
a)个人遵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准备一份卷宗,直接向设有接收处的乡镇公安派出所、交通警察局提交,或通过网络公共劳务系统发送。
对于直接提交申请的场合,个人必须在申请受理地点直接拍照,并必须在收到申请后完成缴费义务。对通过网络公共劳务系统提交卷宗的个人,应按照申报提示进行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须按规定通过网络公共劳务系统的辅助功能履行驾照换证费缴纳义务,并根据个人需要,缴纳其他劳务使用费用;
b)得以部署接收检查卷宗的交警科或乡级公安派出所在接收并从驾照资讯系统查询关于驾照资讯时,应核对纪录,若无资讯的,就按照第12号《通知》附件十一的1号表格,要求书面申请核实已签发的驾照(驾照核实无结果的场合,不予以受理);查阅陆路交通秩序、安全资料库软件或通过电子识别帐户查找驾驶员违规行为。
若驾照不符合更换条件的场合(不属于更换对象),就告知不受理申请者;至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场合,则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天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
得以部署接收检查卷宗的交警科或乡级公安派出所进行输入电子讯息;列印预约凭证,用于退还结果或通过公共劳务系统发出预约资讯;
c)交警科自收到完整、有效的卷宗之日起,在1个工作天内,把资料移交给交警局以进行驾照的集中管理和核发;并将驾照纳入电子资料系统和电子身份识别帐户,此项工作由交通警察局自收到完整、有效的卷宗之日起,在3 个工作天内完成。交警科从收到齐全、有效的卷宗之日起,在5个工作天内印制、签发驾照;
d)驾照可到交警科或设有接收处的乡级公安派出所领取,或根据个人要求,通过邮政服务送上门;对于通过网络公共服务系统申请的场合,驾照将退还给换领人,驾驶者领取驾照后,应按规定把已签发的旧驾照送交驾照签发机关销毁,但被吊销驾照的综合驾照持有人更换驾照的场合除外。
4、驾驶者如需更换较低等级的驾照,必须在第12号《通知》附件十二中明确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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