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第21號《通知》規定,各教育與培訓廳以及教育與培訓科、大學教育單位、教師培訓單位按照法律及教育與培訓部部長的規定,可以自己決定並在畢業證書、證件管理和簽發事宜自負責任。
大學教育證書、大學教育證書附件上所註明的內容是按教育與培訓部部長的規定。初中、高中、中專、師範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和國立教育體系證件上所註明的內容是按照教育與培訓部部長頒行的範本。證書和證件上註明的語言是越語。若證書和證件有外國語言,就須書寫正確和符合越文內容,字號小於越文字體。
由教育與培訓部印刷初中、高中、國立教育體系證件畢業證書模板,由證書和證件簽發機關登記數量。
大學教育單位、教師培訓單位可自行印刷國立教育體系證件模板,但要以教育與培訓部規定的範本為準。須向教育與培訓部、直接管理機關、教育單位所在省和中央直轄市公安機關匯報證件模板。
上述《通知》也註明,大學教育單位自行設計及印刷大學教育證書模板。教師培訓單位按教育與培訓部規定的範本印刷中專、高等院校畢業證書模板,可以在證書上附加標誌和印上花紋。
初中畢業證書由教育與培訓科科長簽發;高中畢業證書由教育與培訓廳廳長簽發;中專和師範高等院校畢業證書由教師培訓單位領導人簽發;大學教育證書由廳長、校長、院長簽發相當於程度的證書。
此外,教育與培訓部補充被撤銷、取消證書和證件的規定。具體是:有6個場合將被撤銷和取消證書、證件。
具體場合是:在錄取、學習、考試、畢業論文答辯或辦理證書和證件申請卷宗有詐騙行徑;簽發給未達到規定條件者;由沒權限者簽發;被塗改過;讓他人借用;由於簽發證書和證件機關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