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權限回收土地
根據政府總監察署第659號《結論》,市人委會發出第2666號《決定》回收804公頃土地以開展高新科技園區項目是符合權限和城市的整體規劃。然而,市人委會在未經政府總理批准調整、補充高新科技園區規劃的情況下,在第2717號《決定》(回收6.9公頃)和第2193號《決定》(回收102公頃)中增加土地回收面積是不符合權限、程序、土地回收與移交手續。
在土地使用計劃和規劃方面,從1998至2008年,市人委會沒有建立土地使用計劃和規劃,只根據由建築規劃院於2001年8月建立,未經國家權限機關評估、審批的高新技術工業區整體規劃圖案(自然邊界模擬地圖)來發出關於審批高新科技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其中確定高新科技功能面積從800公頃變成803.9867公頃的第83號《決定》是不符合規定。
因此,政府總監察署建議政府指定市人委會主動複查、審議被根據第2717號《決定》、第2193號《決定》來回收具有特殊性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的財產以及屬於913.1633公頃界限內的41公頃之部分土地,包括曼善安置區、濱藥遺跡區、邦翁團街、環市內街等區域。其中,有41份寄給政府、市人委會的投訴和舉報信,建議研究制定確保被回收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和諧的解決方案,不讓發生投訴和舉報。計算補貼、補償的時間是根據政府總理第458號《決定》的 2007年4月18日。
只有若干內容尚未真正完善
經過逾一年進行複查,市資源與環境廳已報告確認,為了回收土地來開展高新科技園區項目,市人委會已分別發出了符合規劃的3項《決定》。具體是,第2666號《決定》回收新富、曾仁富A、曾仁富B、隆盛美與福隆B等坊的804公頃土地。第4877號《決定》調整位置從福隆B坊轉向協富坊。之後,市人委會發出第2717號《決定》回收協富坊與新富坊的6.94公頃土地。至2004年,市人委會發出第2193號《決定》回收曾仁富A、曾仁富B坊的102.23公頃土地;同時確定上述3項《決定》所回收和移交的土地總面積是913.16公頃。
市資源與環境廳認為,市人委會發出三項《決定》都符合審批的規劃。市資源與環境廳表示,在發出第2666號《決定》之前,本市已具有獲審批的規劃,包括根據市人委會關於審批面積800公頃的高新技術工業區整體規劃的第353號《決定》的高新科技園區整體規劃;市人委會根據第785號《決定》審批,高新科技園區面積為1000公頃的守德郡整體規劃;政府總理關於責成準備成立面積800公頃的高新科技園區的任務的第898號《決定》。
至於第2717號《決定》,市人委會是根據市人委會內容為調整河內公路路幅的第4856號《決定》;市人委會在市人委會辦公廳就通知市人委會副主席阮文賽關於高新科技園區項目補償、場地清拆與安置工作的羈絆解決的結論的第137號《通告》中的主張來發出的。
市人委會是根據規劃以及政府總理就審批面積804公頃的高新科技園區一期階段投資建設項目與整體規劃的第95號《決定》來發出第2193號《決定》以回收土地的。在籌備回收土地來開展高新科技園區項目之手續的過程中,本市已向中央部委提交多份文本以調整規劃符合高新科技園區規模,並獲中央部委與政府總理接受。
具體是,政府總理關於審批從2001-2005年階段土地使用5年計劃(高新科技園區300公頃)的第844號《決定》。政府關於批准本市至2010年土地使用規劃以及2006 - 2010年土地使用5年計劃(高新科技園區面積613公頃)的第10號《決議》。政府總理關於調整和補充面積為913.16公頃的高新科技園區整體規劃的第458號《決定》。在政府總理接受規劃調整的基礎上,市人委會已發出關於審批調整高新科技園區比例尺為1/5000 建築整體規劃的第1573號《決定》,並於2008年5月29日在第九郡人委會公佈,規模為913.1633公頃。
最後,市資源與環境廳證實在開展土地回收過程中,市人委會有根據獲審批的規劃以及土地使用計劃,有請示中央部委的意見,以及根據政府在第93號《議定》的分級的本市特殊機制和法律規定。然而,其中有些內容並未真正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