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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收據引起糾紛

西寧省人民法院最近在開庭對原告范氏夏雲(化名)與被告阮芳(化名)之間財產糾紛案件複審時已修改初審判決,不接受全部起訴要求。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初審,勝訴

於2020年8月14日,范氏夏雲將阮芳向法律提告,要求退還後者於2020年1月25日為給女兒治療不孕症而借用的3億5000萬元(6個月無息)和滯納金。

由於阮芳不想讓丈夫知道借款一事,所以雙方一致同意收據的內容是阮芳為范氏夏雲保管3億5000萬元。收據是范氏夏雲前一天晚上手寫的,在交錢時交給阮芳簽字。

阮芳說,范氏夏雲租用隔壁住房賣飯。雙方互不相欠。她沒有拿范氏夏雲的3億5000萬元。她是文盲者,只會簽字和寫她的姓名,同時不承認收據上的簽字是她的。

她認為,可能在委託范氏夏雲帶去辦理公民身份證簽發手續的過程中,已在A4紙上虛簽了字,並交給對方保管。因此,范氏夏雲有她的舊人民證資訊以寫在收據上。據阮芳所說,她的女兒2019 年1月底至4月進行了人工授精,後來因為身體原因而沒有繼續做,所以不需要借錢去做。

在初審庭上,西寧省人民法院將收據正本視為證據。據鑑定結果,與4個樣品相比,阮芳的簽字和筆跡都由同一人的,但不能確定是在整個收據內容之前還是之後書寫。

被告對上述結論不同意,但沒有證據。因此,法院確定,阮芳簽字確認收據內容一事是屬實的,要求向范氏夏雲退還所保管的款項和200萬元的滯納金。兩者都提起上訴。
複審,敗訴

在複審庭上,省人民法院提出10個證明阮芳的上訴是有依據的理由。

其中,民事交易在各參加主體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生效。阮芳不識字,不能掌握范氏夏雲手寫的收據內容。所以,收據內容完全是范氏夏雲的意志,不代表阮芳的自願意志。因此這張手寫收據是無效的。另外,也沒有依據來確定雙方之間知否交錢。

范氏夏雲代表不能證明用於手寫收據的A4紙的來源,因為這種A4紙在市場上沒有零售的。民眾在進行普通交易時,通常購買帶有橫線的紙張或使用學校用紙來寫收據。A4紙只用於印刷,常用於辦公室和企業。范氏夏雲家裡沒有國家公務員,收據卻於晚上手寫的,不能有A4紙來寫。

另外,有證據顯示阮芳的女兒已經停止人工授精,從2018年至2019年期間的人工授精費用從1400萬至2000萬元。因此,借高於10倍的款項供給女兒治療不孕症是不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阮芳提前終止與范氏夏雲簽訂的租房合同,退還1400萬元押金和1400萬元賠償金。因此,說阮芳因沒有錢給女兒治療不孕症而須借錢是沒有依據的。

阮芳將住房租給范氏夏雲,每月租金為700萬元。在終止合同時,范氏夏雲也沒有討回對方正保管的款項,對范氏夏雲而言是不利的交易,可見范氏夏雲的供詞是不合理的。

范氏夏雲說,當阮芳的丈夫外出時,她才交錢。雙方只開了一張收據。那為何范氏夏雲須寫保管款項的收據,而不是貸款收據呢?。因此,范氏夏雲的供詞是不合邏輯的。

在法庭上,范氏夏雲缺席,對於審判委員會為澄清案件作出的提問,其代表無法回答。所以,對於無法證明的後果,范氏夏雲必須承擔。

初審庭承認雙方之間的收據,而沒有依據來證明關於錢何時簽收、實際上是否交錢、阮芳向范氏夏雲借錢的理由等。因此,初審庭的判決缺乏說服性,未充分、客觀、全面地對證據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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