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報稅時平白無故有一筆收入致使民眾必須以書面向稅務機關闡釋,甚至有人被暫停解決退稅卷宗。一切都源於人民證、稅號等個人信息被盜取。
遺失人民證,被謊報收入
本市某中學老師告知,她最近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決算手續。數天後,稅務機關通知她所申報的內容與該部門數據系統上的實際資訊不符。具體是,她還有一筆從某旅行社獲得的花紅的額外收入。因此,稅務機關要暫停其退稅卷宗。當事人否認這筆收入,因為自己根本沒有從事過此工作。在稅務機關出示的x酒店花紅收據上,所填寫的資訊是她已遺失的人民證號,收據簽名並非她本人。可能有人拾到了其證件並以此資訊提供給酒店來謊報逃稅。
家住舊邑郡的某男子也突然發現自己的稅號被用來申報在自己毫無關係的某運輸公司的收入。第三郡一名老師也被列入在某旅行社領取收入的名冊中。前去該旅行社瞭解情況時才得悉這是虛假地址。
調整“錯誤”才獲退稅
本市某稅務分局宣傳隊隊長告知,原則上,在解決退稅卷宗時,分局會根據稅務部門的數據庫來辦理,所以不能擅自調整,必須與已進行申報的稅務單位聯繫修改。而欲要修改報稅一事,要求企業必須重新辦理稅務決算卷宗。被謊報收入者要自行與支付收入的企業聯繫以要求調整。要是企業不調整,民眾只可以對該企業提出民事訴訟。
對於錯報別人稅號的原因,某旅行社認為,在支花紅時,只要給公司介紹客戶者出示人民證、稅號,公司便會開發票。這也是讓公司在接收信息時要更加慎重的教訓。最重要是必須主動克服後果,重新建立申報卷宗以維護被謊報者的權利◆
巴地-頭頓省律師團副主任張春八律師指出,2006年《稅務管理法》規定納稅人的義務是準確、誠實、充分地報稅。因此,支付收入的單位將對稅務卷宗的準確性直接承擔法律責任,一旦發生資訊錯誤、詐騙,企業是第一個要負責任的主體。
對於蓄意謊報的勞動者或蓄意進行虛假申報的稅務申報、扣除工作負責人將被依法處置。具體是,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本)第200條對逃稅罪規定如下:犯下逃稅1億元以上或1億元以下但已被就此行為接受行政處分;或已被就此罪名定罪但未消除案底而繼續再犯的逃稅行為之一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處罰款或最高7年有期徒刑。
信息被盜取或隨身證件遺失時,失主應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第一件事是重新辦理證件,之後前去稅務機關調整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