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逾1小時宣讀判決書後,審判委員會駁回被告丁羅昇的上訴,按照初審法庭對犯下“蓄意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宣判18年有期徒刑。綜合太平2熱電廠項目開展蓄意違規案件已被宣判13年徒刑,上述被告須接受30年徒刑。有關民事責任方面,法庭宣判被告丁羅昇與6名共犯須向PVN集團賠償8000億元。其中,因被告丁羅昇是主要的負責任者,有責任賠償6000億元。複審法庭審判委員會確定,被告丁羅昇、甯文瓊、武慶長、阮春山、阮春勝與阮清廉簽署與頒行參加注資協議和決議的客觀行為,違反已頒行的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手續程序超越權力與權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