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政总理发起2026—2030年阶段爱国竞赛运动 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胡志明市新闻媒体机关重组提案 越南经济迎来两位数增长机遇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强烈激发不屈不挠的意志和炽热的爱国情怀,学习并践行胡志明主席的思想、道德和作风 2025年越南金球奖颁奖典礼直播 越南企业巩固电子制造业“生产基地”地位 与本市携手关照劳动者生活 胡志明市在上呈人民议会审议通过前调整农业用地价格

醜化越南形象可被處罰 500 萬元

如果遊客做出損害國家形象、民族傳統文化等行為可被罰款至500萬元。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上述是政府最近頒行的第45號《議定》(有關在旅遊領域中處罰行政違規行為的規定)中,值得注意的內容。

據此,對於在旅遊領域中凡有行政違規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將會受到警告或罰款的其中之一處罰形式。個人的最高罰款金額為5000萬元,組織的最高罰款金額為1億元。

至於遊客,如果做出損害國家形象、越南民族傳統文化等行為就被罰款從300萬至500萬元。

此外,該《議定》還規定,如果發生爭搶遊客、強迫遊客購物、歧視遊客、未履行制度向國家公權機關匯報等不良行為,就被罰款從100萬至300萬元。

在旅遊領域中,凡有行政違規行為的個人或組織,除了罰款之外,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違規的嚴重性,可被採取其他附加刑罰,例如:收回旅遊營業服務執照、吊銷導遊證從1個月至24個月、停止營業活動從1個月至6個月、沒收行政違規所得的贓物。

在旅遊領域中,違規的個人或組織除了上述處罰形式,還可能被採取若干克服後果措施,例如:繳納因違規而得來的款項、回收國際旅遊營業服務執照、拆下達標服務遊客的招牌,並按規定繳納罰款費用。

第45號《議定》從2019年8月1日起生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