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公安部提議以下銀行,包括:越南外貿商業股份銀行;越南技商商業股份銀行;西貢商信商業股份銀行;越南盛旺商業股份銀行;越南投資與開發銀行;越南國際商業股份銀行;西貢-河內商業股份銀行;國民商業股份銀行等配合,提供開設銀行賬戶卷宗、銀行賬戶的交易記錄、配套銀行簿、交易證件,為與FLC集團有關案件的調查工作
服務具體是,調查警察機關正進行調查在FLC集團、BOS證券股份公司及各相關公司發生的“操縱證券市場”案件。
其目的是為調查工作服務,調查警察機關提議上述各銀行配合,提供如下文件:各組織與個人從2016年至今的開設銀行賬戶卷宗;關於結算、存款、貸款(越盾及外幣)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資訊;配套銀行簿、交易證件(簽署各項接收與匯款交易結算記錄),同時鎖住個人賬戶的記賬款項。
調查機關提議銀行配合,提供關於嫌犯鄭文決、鄭氏翠娥、鄭氏明桂、香陳僑蓉、阮瓊英與裴海玄等的上述資訊。
與此同時,調查機關也提議上述銀行按以上內容提供從2021年12月1日至本月15日之前的資料詳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