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可否抚养两个孩子?
住在本市的NT读者问:我和丈夫已结婚6年,有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3岁。我全家和婆婆住在一起。我现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工资足以抚养两个孩子。我丈夫已失业两年多了,住在婆婆家并靠我养活。请问,若我离婚并想抚养两个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市律师团郑玉环宇律师回答: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八十一条对离婚后照顾、养育孩子的规定,如下:据《婚姻与家庭法》、《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仍具有照顾、养育未成年孩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劳动,没有财产养活自己的成年孩子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自行协议直接抚养孩子的人,离婚后各方对孩子的义务、权利;要是不能达成共识,就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各方面权利宣判交由一方直接抚养;若孩子满7岁以上,必须考虑孩子的意愿。
对于36个月龄以下的孩子,交给母亲抚养,除非母亲不能直接照顾、养育孩子或父母为孩子的利益作出别的协议。
对于你的场合,若你夫妻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人和离婚后各方对孩子的义务、权利一事无法达成协议,则法院将根据上述规定以按孩子的各方面权利宣判交给一方直接抚养。若孩子满7岁以上,必须考虑其意愿。若孩子为36个月龄以下,就交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不能直接照顾、养育孩子或父母为孩子的利益作出别的协议。
因此,若你满足上述条件,可以要求法院考虑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
不抚养孩子,怎么能要求抚养费?
家住本市第四郡陈氏C.读者问:多年来,我的媳妇把孩子完全交给我抚养。最近,她提起与我儿子离婚,并要求子女抚养费(儘管孩子仍住在我家)。她这样要求合理吗?按法律规定,像我的抚养者对孙子的权利与义务如何?
市律师团副主任阮文厚律师回答:根据你提供的资讯和根据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我认为没有依据接受你媳妇的要求。
具体是,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 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条已明确规定,在父亲或母亲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场合下,父母才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财产养活自己的成年子女的“供养义务” 。
因此,实际上,若你的媳妇可证明她有足够的经济、时间、关爱、教育等条件,以能够最好地抚养与照顾孩子和有直接抚养孩子的愿望,那么法院才有依据考虑要求丈夫(即你的儿子)履行子女供养义务。
明显多年来,媳妇将孩子交给夫家抚养,且不关心、不照顾孩子,而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却要求抚养权,而孩子正由夫家抚养,这是权力法院驳回媳妇的要求的确实证据之一。
由于没有足够有关父亲的资讯,因此按惯例,父亲、母亲将是未成年子女的代表人。你将以奶奶的资格抚养孙子。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一百零四条已具体地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利与义务是关照、抚养、教育孙子女及为子孙作好榜样;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或孙子女已成年,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没有劳动能力、没有财产养活自己且没有按规定抚养者的场合,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