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会见白俄罗斯安全会议国务秘书亚历山大·沃尔福维奇 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党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会见老挝人民革命党高级代表团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与老挝政府总理宋赛·西潘敦共同主持越老政府间委员会第48次会议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潘升安出任高平省省委书记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提升越老“战略对接”水平 国会常务委员会第52次会议:建议调整个体经营户免税营业收入标准 虽受台风洪涝影响,越南制造业PMI指数仍保持增长势头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出席老越友谊公园落成典礼 苏林总书记与通伦总书记共同见证多项合作文件交换仪式 国家主席梁强与文莱苏丹一致同意提升全面伙伴关系水平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和夫人抵达万象 开始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 胡志明市探讨提升两级地方政府运行措施

不履行财政义务会否被回收土地?

任明进(广义省)问: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履行财政义务,是否会被回收土地?这场合回收土地须遵守什么条件?

广义省司法厅法学家范文忠答:

2024年《土地法》第八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因违反土地法规而回收土地的场合如下:“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另外,政府2024年第102号《议定》第三十条对不履行财政义务的土地使用者实施土地回收的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者不按2024年《土地法》第八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是指土地使用者不履行或不履行齐全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义务,且已被国家职能机关按照税务管理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财政义务但不执行的,税务管理机关发文建议回收土地。

税务机关负责将上述场合的通知附带相关资料发送给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关,以办理呈递各级职能机关回收土地的手续。土地收回的程序、手续按照第102号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国家将回收土地。这场合的土地回收事宜必须遵守2024年第102号《议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