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省司法厅法学家范文忠答:
2024年《土地法》第八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因违反土地法规而回收土地的场合如下:“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另外,政府2024年第102号《议定》第三十条对不履行财政义务的土地使用者实施土地回收的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者不按2024年《土地法》第八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是指土地使用者不履行或不履行齐全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义务,且已被国家职能机关按照税务管理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财政义务但不执行的,税务管理机关发文建议回收土地。
税务机关负责将上述场合的通知附带相关资料发送给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关,以办理呈递各级职能机关回收土地的手续。土地收回的程序、手续按照第102号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国家将回收土地。这场合的土地回收事宜必须遵守2024年第102号《议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