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律师团阮丰富律师对有关捐赠及回收捐赠财产的规定回答如下:首先,对于民事交易(这里指妳和妳妹妹之间的金钱往来),需要确保2015年《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例如:法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自愿,不违反禁令,不违背社会道德。
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妳的妹妹已经成人,可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没有认知障碍,也没有精神病;这笔钱是妳妹妹的,而且给予和接受是自愿,而不是强迫……那么这种给予和接受将被法律承认是有效。
如果妳妹妹的家人能够证明上述给予和接受事宜不合法,例如:该笔款项中有妳妹妹家人的一部分,或妳的妹妹是被欺骗才给妳钱,或者她被限制,没有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如果妳妹妹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如果是法定监护人)就有权索回这笔钱。
妳妹妹的家人想索取这笔钱,可通过与你商量、协商来实现;或他们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同时,他们也必须准备证据和文件来证明这项诉讼请求。对妳来说,如果通过协商解决的话,妳可考虑此事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家庭感情,而作出符合的退还或不退还方案。
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妳同意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妳都须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同时,妳也须准备并提供文件和证据,证明妳得到的钱是合法的。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论点和证据,决定是否接受金钱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