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省司法厅法学家范文忠对不告发犯罪一事回答如下:
根据《2015年刑法》(经《2017年刑法修订与补充法》第1条第5款修订和补充)第19条关于不告发犯罪行为的规定:
“任何人明知正在预备、正在实行或者已经实行的犯罪而不告发,应当依照本法第390条规定的不告发犯罪罪承担刑事责任。
不告发者是犯罪人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但本部法律第十三章规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除外。
不告发者是辩护人,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但本部法律第十三章规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属于其所辩护的人正在预备、正在实行或者已经实行的犯罪,且辩护人在进行辩护工作时明知的除外。”
就此,不告发犯罪行为是指一个人明知罪犯正在预备、实行或已实行而不告发的行为。
因此,如果黎女士的儿子明知其朋友团伙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向职能机构告发,若属于上述情况,则可能根据刑法规定以不告发犯罪行为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犯罪人可被处以警告、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2015年刑法》第390条,经《2017年刑法修订与补充法》第1条第138款修订和补充)。
注意:不告发者如果采取行动阻止犯罪人或限制犯罪的危害后果,则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