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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驾驶者导致交通事故,汽车司机不须负责

如果交通事故是因摩托车驾驶者的过错,汽车司机须要负责吗?

摩托车驾驶者导致交通事故,汽车司机不须负责

何薇读者提问:目前,年仅14岁的学生骑摩托车去上学的情况很多。我想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和学生的骑摩托车相撞),而责任是在摩托车这边,那么汽车司机须要承担责任吗?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梅陈律师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解答如下:

-根据2008年《陆路交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a、b项规定,年满16岁及以上的人可以驾驶排气量在50cc以下的摩托车,年满18岁及以上的人才可以驾驶50cc以上的摩托车。

因此,13、14岁的学生若驾驶摩托车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然而,考虑摩托车驾驶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时,必须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失。

经诉讼进行机关确定,汽车司机不违反陆路交通安全的规定,而责任完全在学生身上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关于民事责任:

2015年《民法》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损失完全源于受害者的过错造成,则造成损失的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2008年《陆路交通法》第三条第十八款和2015年《民法》第六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属于机械工具,被视为极度危险之源。

2015年《民法》第六百零一条第三款a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之源的所有主、占有者或使用人,在损失完全是由被损害人(受害者)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如果诉讼进行机关确定,过失完全是因摩托车驾驶者的责任,而汽车司机不违反陆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则司机将不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违反陆路交通参与规定的罪名,根据过失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处罚。

如果职能机关确定,汽车司机已经充分遵守陆路交通安全的规定,而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摩托车驾驶者,则汽车司机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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