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因违规而被回收土地的场合如下:
-使用土地不符国家已责成、租赁或公认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因不当使用土地而被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犯。
-土地使用者毁坏土地,曾因毁坏土地而被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犯。
-获责成、出租土地不符对象或签发者不符职责。
-土地是从得到国家责成、租赁土地的人转交,但根据本法规定,其不得转让或赠与。
-获国家责成管理的土地,但被侵占或占用。
-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一年生长作物、水产养殖用地不连续使用12个月,多年生长作物用地但已搁置18个月,林业用地不连续使用24个月,已被行政违规处罚,仍不按违规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投入使用的场合;
-得到国家责成、租赁、准许改变用途、公认或接受土地使用权以落实投资项目的土地,但自从获交地之日起,连续12个月未使用,或土地使用进度比投资项目规定进度延误24个月;
土地未投入使用或土地使用进度较投资项目进度延误的,投资者可以延长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24个月,并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额外缴纳相应费用。延长期限届满,投资者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的话,则国家就回收土地,而不给予补偿连在土地的附着物和剩余投资成本。
因此,目前仅规定,如果民众使用土地不符目的,已被行政处罚,但继续违犯,其土地将被回收,但对于违规行为持续多久,没有规定。
谁是负责发现民众使用土地不符目的之人?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在发现、制止和处理土地管理、使用违法行为的责任如下:
-各级人委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省人委会、县人委会主席按权限负责发现、制止与及时处理辖区的土地管理、使用违规行为;
+乡级人委会主席负责按职责定期检查、发现、制止与及时处理不登记土地的行为;侵占土地、占用土地、毁坏土地;土地使用不符目的;土地使用者非法转让、收受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土地违规行为。
-省、县两级具有土地管理职能的机关首长负起检查、督促及指导干部、公务员履行公务工作的责任;对个人、组织的投诉、控告和建议,依法及时解决或建议职责机关解决,对违法管理行为及时处理,依法使用当地土地。
-从事乡级地籍工作的公务员;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负责发现土地违规行为并提出及时处理的建议。
因此,乡人委会主席是负责发现使用土地不符目的的人。
当民众使用土地不符目的的行政处罚时效是多久?
根据政府2022年第4号《议定》修订2019年第91号议定第四条:
-土地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两年。
-行政违规行为处罚时效的计算时间规定如下:
+对于依照第91号《议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经结束的行政违规行为,时效从违规行为终止之时起计算;
+对于第91号《议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持续行政违规行为,诉讼时效从履行公务的人员发现违规行为之时起计算。
其中,使用土地不符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政违规行为,因此,诉讼时效从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发现违规行为之时起计算。
因此,行政违规行为的处罚时效自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发现使用土地不符目的行为之日起,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