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比較普遍的交易之一,尤其是在本市、河內市等的各大城市。然而,不少租客因與房東發生爭端而陷入“哭笑不得”的處境,原因是由於不掌握有關規定所致。
因此,為避免風險,租客應注意以下各項規定:
因此,為避免風險,租客應注意以下各項規定:
租賃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但不必公證
2014年《住房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內容包括個人的全名、組織的名稱、當事人的地址;描述交易房屋的特點和該房屋座落的土地的特點。
同時,合同必須註明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期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的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日期等。
另外,房屋租賃合同不必公證、認證,當事人要求的場合除外。
因此,為確保權利,租客需按規定簽訂合同,以萬一發生糾紛,權利也得到確保。
房東可單方終止合同場合
按規定,租賃期限在合同中註明,因此房東只能在一些情況下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和回收正出租的房屋。
具體是,2015年《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和2014 年《住房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若租客沒有正當理由而欠租3個月以上或房 屋使用目的不符合所約定的,房東有權回收正出租的房屋。
另外,若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而房東在經租客的同意之後進行修房,則房東有權調整租金。
新的租金由雙方在協商後確定;若協商不成,房東有權單方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及須向租客賠償。
租客可單方終止合同場合
2014年《住房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在租賃合同仍有效的情況下,若房屋嚴重損失,而房東不修理,房東無理或未通知就上調租金,則租客有權終止合同。
另外,若房屋使用權因第三方利益而受到限制,租客也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繼續租房的特殊場合
為確保租客的權利,法律規定租客可繼續租房的若干特殊場合。
例如,若租賃合同仍有效,而房東去世,則租客可以繼續租房居住直到合同結束。 繼承人有責任繼續履行已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場合除外。
若房東沒有合法繼承人,則該房屋歸國家所有,租客按國有住房管理與使用規定繼續租住該房屋。
常住、暫住登記規定
租客若滿足2020年《居住法》規定的條件,將可在租用的住所登記暫住或常住。
通常,租客是來自外地的人,而《居住法》規定,被刪除常住登記的場合之一是連續12個月以上不在常住地而在其他地方不登記暫住或不申報暫時離開的公民。
因此,為避免被刪除常住登記的風險,租客應在租用房屋的地方登記暫住。同時,在新的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是公民的義務,若不執行,將受到行政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