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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13歲丈夫生孩子是否被追究刑責?

與13歲男童發生性關係的事件引起了許多關於是否對女子予以刑事處理的爭議。
給13歲丈夫生孩子是否被追究刑責?
檢察院在進行對離婚公認《決定》檢察職能的過程中,發現阮碧玉(化名)與黎青俊(化名)的夫妻在男生13多歲時生了孩子。
當丈夫13多歲時生孩子
於2014年,同寓居富安省的阮碧玉(於1990年出生)與黎青俊(於1995年出生)經過一段時間來往後,在兩家的同意下,已舉行婚禮並在鄉人委會註冊結婚。在結婚前,他們於2008年和2012年分別生了黎金全(化名)和黎海全(化名)的兩個孩子,至2021年再生黎忠堅(化名)。他們的婚姻生活幸福美滿,直到近兩年來就發生矛盾,經常吵架。

據阮碧玉告知,她的丈夫與另一婦女有不正當關係,故他們1年前就分居了。夫妻感情現已無法複合。因此,她向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於2月18日,縣人民法院已作出對阮碧玉與 黎青俊之間離婚協議書公認的《決定》。

據對阮碧玉與黎青俊之間離婚處理工作檢察結果,兩人於2014年舉行婚禮,並按規定註冊了結婚。但之前,兩人已有孩子,是於2008年10月20日出生的黎金全,而黎青俊於1995年1月出生,阮碧玉於1990年出生,這意味著當兩人有孩子時,黎青俊只有13多歲,阮碧玉18歲。
是否予以刑事處理?

根據1999年《刑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款,成年人若與滿13 歲至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將受1至5年有期徒刑。

2015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若滿18歲以上的人與滿13歲至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或進行其它性行為,將受1至5年有期徒刑。2015年《刑罰》第一百四十二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場合除外。”

由於阮碧玉與黎青俊進行性交行為的時間是2015年之前,因此按規定,此場合將採取1999年《刑法》。通常,對於強姦兒童或與兒童進行性交的罪名,犯罪人都是男人。但對於上述場合卻不同,阮碧玉是與黎青俊(滿13歲至16歲以下的孩子)發生性關係的人。此場合提出以下的法理問題:阮碧玉是否犯下“與兒童發生性關係”罪?

第一觀點,1999年《刑法》第一百十五條只規定“某人與兒童發生新關係……”,而沒有明確地規定“某人”是男性還是女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頒佈,對性侵罪名指引的2019年第6號《決議》也沒有明確地指出這些罪名的主體是男性還是女性,故“與兒童性交”罪,乃至“性侵害18歲以下者”罪的主體不分男女。因此,阮碧玉與未滿16歲的黎青俊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可以視為犯罪行為,按規定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觀點,儘管《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這樣規定,但這是未有先例的場合。對於類似的案件,婦女通常被判為同案犯(是組織者、煽動者或幫助者)或進行其它性交行為的人。因此,阮碧玉的行為不被追究刑責。

實際上,滿18歲的女子與滿13歲至16歲以下的男童發生性關係一事是罕見的。但對於類似事項,需要權力機關的更明確解釋、指引,以確保按規定作出處理,避免遺漏罪犯◆
“性侵16歲以下者”概念

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2019年第6號《決議》第二條,“性侵16歲以下者”概念如下:性侵16歲以下者的行為是指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來強迫、拉攏或引誘16歲以下的人參加與性有關的行為,包括強姦、性交、猥褻16歲以下者和利用16歲以下者於在所有形式下的賣淫、色情目的,例如:在13歲以下的兒童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侵活動;強迫、承諾給予物質利益(金錢、財產)或非物質利益(給予高分、好評、創造晉昇機會等)以進行性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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