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顯示,鄧玉晉及范清被告一起用汽油縱火,將4輛汽車付諸一炬,造成逾20億元的損失。至於鄧玉晉被告一人還燒毀了附近停泊的其他兩輛汽車,造成逾25億元的損失。審判委員會認定,兩名被告鄧玉晉及范清的行徑對社會造成危險,不僅對國家財物造成巨大損失,而且還對當地治安情況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務須對此行徑作出嚴懲,以便起到威懾、勸導及防範作用。
據此,按照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審判委員會分別對鄧玉晉及范清被告同犯下“毀壞財物”罪宣判17年和11年有期徒刑。在這案件中,過激份子已將停泊在消防警察隊辦事處裡的25號機動警察團及平順省公安的12輛汽車燒毀。案件中還有其他歹徒呈現“毀壞財物,攻擊執行公務員行為”,因此,平順省公安調查警察機關將依法繼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