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内律师团黄氏香江硕士、律师在接受《健康与生活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是,婴儿是在被遗弃前,还是之后死亡,以此作为考虑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的依据。
可以看出,将婴儿尸体抛弃在空地的事件已引起热议。职责机关确定肇事者为两名九年级学生,从法律角度看,职责机关将依法确定婴儿的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为破案提供依据。
“如果这两名初中生的供述属实,婴儿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已经死亡,两名学生将尸体扔在地上,此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侵犯尸体、坟墓、遗骸罪处理。
具体是,任何人挖掘、破坏坟墓,侵占坟墓内或坟墓上的物品,或实施其他侵害尸体、坟墓、遗骸行为的场合,应受到2年以下非监禁刑改造或3个月以上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婴儿死亡的原因是母亲造成的,那么根据2015年《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她可能会被考虑犯杀害、遗弃新生婴儿罪。”黄氏香江律师表示。
黄氏香江律师表示,为满足上述指控,罪犯必须达到《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即16岁以上。因此,在此案中,如果这两名学生的年龄还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则按规定,他们是不会被起诉的。
根据2015年《刑法》第九条关于分类犯罪的规定,遗弃初生婴儿罪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因此,虽调查结果显示可能有犯罪的迹象,但涉案者未满16岁,则按法律规定,将不足以审议刑案起诉。
可以送去感化院吗?
对于上述两名学生是否会被送往感化院的问题,黄氏香江律师表示,感化院是收留12 岁至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场所,这些未成年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虽然不需要施加惩罚,但由于家庭因素、犯罪性质与少儿的生活条件等,有必要将他们送往感化院。
黄氏香江律师表示,考虑未成年人是否要送进感化院时,必须确定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进感化院的条件,才能进行下一步。根据《行政违规处理法》的规定,需要将未成年人送感化院措施的场合如下:
a.对12岁至14岁以下、呈故意犯罪行为迹象的少儿,在坊、乡、市镇采取教育措施。
b.年龄介于14岁至16岁之间的少儿,故意犯下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罪行。
c.根据《刑法》规定,14岁至16岁以下的少儿,虽实施非故意行为,但构成的罪行非常严重。
d.年龄14岁至16岁以下的少儿,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常严重的罪行。
e.年龄14岁至16岁以下的少儿,当已在坊、乡、市镇采取教育措施时,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犯有严重罪行。
f.年龄14岁至18岁以下的少儿,如果在6个月内有2次或2次以上诈骗、偷盗、赌博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在坊、乡、市镇接受教育措施。其中,行为的严重性还未达到追究刑事的程度。
黄氏香江律师强调,因此,事件中的两名九年级学生,即使犯有上述违法行为,也不至于须依法送往感化院。然而,此事也显示,未成年人缺乏性知识可能会造成意外怀孕等极为严重的后果。这也提醒家庭和学校须更关心孩子,给予适合的管理和性教育,避免发生类似的后果。同时,学生也须提高其法律意识,关心自己的性别和健康,并保护好自己◆
2月7日,胡志明市新富郡公安与相关部门配合,对西盛坊一处空地上发现一具新生婴儿尸体的案件展开调查。
此前,2月5日上午,民众在位于新富县西盛坊阮友逸街156号巷的一块空地上发现一具被包裹在塑料袋中的初生婴儿的尸体。
公安在调查过程中确认,抛尸者为一男一女的九年级学生,他俩也住在上述空地的附近。
在意外怀孕并在家中分娩后,发现婴儿已不再呼吸,他们才将尸体扔到这块空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