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歲以下者面前
手淫也是猥褻
手淫也是猥褻
陳文渡中將說:“成年男人與女孩上網進行色情聊天,或給未成年人看低俗電影、裸體圖片,或給她看自己的裸體、逼她裸體等行為也是猥褻。”同時提議要擴大猥褻概念的範圍。
黎氏雲英副司長對上述意見表示贊同,並認為,對於16 歲以上者,其生理心理已比較穩定地發展,其認識水平足以對壞的事物主動預防或反對。但對於尚幼稚的16歲以下者,經常以語言,或發送低俗圖片、短信的行為應該視為威脅行為,並制定符合的懲處政策。
謝利‧卡塞伊女士說:“在未成年人面前手淫也可視為猥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副教授、博士對草擬組所做出的準備予以高度評價。不過,他認為,草案尚有若干不足之處需繼續完善。他說:“我與參謀機關將舉行工作會議以更合理地重組《決議》草案,然後才向審判委員會提交。”他也告知,草案在有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後,將繼續完善及在網上刊登以徵詢意見。
阮和平院長提醒,《決議》按既定的計劃在9月份頒佈,同時強調:“此內容很難,提交國會的法律草案原是草擬法律機關去做,因搞不清具體的內容,須轉交給審判委員會,而按理須體現這些在法律條文中。另外,也因時間迫促和須滿足國會的要求。國會2020年將就防範兒童侵害專題進行最高監察,若審判委員會來不及推出此項《決議》,就是不完成任務。”◆
如何是“為了實施性刺激”?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號司副司長阮文畢告知,實際上仍存在若干困難。例如:對於犯罪者有摟抱、拍屁股、摸腿等行為,但否認有性刺激意圖的場合,如何確定其行為是以性刺激為目的。
阮文畢副司長提議要釐清以下兩個場合。第一,蓄意靠近受害者的身體,或以手、腳、其他用具觸摸其生殖器、胸部;在受害者面前手淫等行為明顯地體現猥褻意圖,儘管嫌犯對其目的說不清楚,仍可歸咎其犯罪。
其餘的場合是犯罪者吻、觸摸受害者的臀、胯、腿,或以物品接觸受害者的臀、胯、腿,就很難確定。對於此場合,如何確定嫌犯的行為是否以性刺激為目的,要視其他行為。例如:事發時,兩人之一,或兩人都不穿衣服,或只穿上衣或褲子,但互相觸摸。或者犯罪者有許多誰都能確定是猥褻的行為。
阮文畢副司長也告知,實際上有很多訴訟機關無法處理的案件。例如:“若干地方發生六、七年級教師觸摸學生的生殖器。但連學生和其家庭都認為教師這樣做只不過是開玩笑而已。若此行為不處理,就不能處理其他行為。
據他所說,實際上有若干像猥褻行為的習慣,可能對小孩造成不良影響,但不是為了滿足性慾。
阮文畢副司長說:“在日常生活中,親人、家人、朋友觸摸孩子,尤其是男孩的生殖器的情況很普遍。孩子也給這些人看,甚至觸摸其生殖器。這些場合儘管不符合道德準繩,但由於帶有對孩子的疼愛,所以不能視為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