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勞工此前借用他人的卷宗、證件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保,但在一段時間後,想將社保冊上的資訊更改成為自己的,以獲享社保制度,但遇上很多困難。
20多年以別人名義投保
51歲,家住平新郡的黎氏八告知,她於1999年從家鄉到本市謀生。但一到本市,就丟失了所有身份證。當時,由於交通不便,也沒錢返鄉申請再發證件,所以她借用表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求職。
然後,她獲在新順出口加工區的某公司錄用為工人,以表妹的名字簽訂勞動合同及參加社保。
直至2006年,她才有條件返鄉申請再發證件及獲新發人民證,同時在新平郡的地址入戶口。
在獲再發證件後,她向公司人員詢問關於更改社保冊上資訊的手續,但得知不能實現。於是,她繼續以表妹的名義參加社保至今。
至於黎氏八的表妹,也是用已借給黎氏八的人民證就業,也獲發社保冊(與黎氏八的社保冊不同)。
據黎氏八說,以前,由於生活困難,他只顧打工掙錢來維持日常生活。但她現在年紀已大,快要退休了。她聽說,若不調整社保冊資訊,則在退休時很難獲享退休金。因此,她最近到社保機關申請將社保冊上的資訊更改成為自己的。在這裡,她獲指引須向法院提出訴訟以得到處理,但法院卻不受理。
黎氏八說:“由於家境困難,且法律認識有限,所以我已借用別人的證件工作。現在,我知道我以前的行為是錯的,將承擔責任。很希望社保機關指引辦理資訊調整手續,以確保我的社保權利。”
處於類似情況的黎寶雲(化名,23歲,寓居隆安省)告知,她17歲時借用表姐的身份證向平新郡一家公司求職,並獲錄取及從此開始繳納社保費。2021年初,她的表姐也在另一家公司工作及參加社保。
現在,黎寶雲想將社保冊上的資訊更改成為自己的,但不知道手續如何?
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市社保機關代表告知,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已向各省、市人委會和社保機關發出第1767號《公文》,指引對勞工借用別人的卷宗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保的場合處理。
據此,勞動與榮軍社會部肯定,勞工借用別人的卷宗以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誠實原則,同時違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資訊的義務。因此,若借用別人的卷宗簽訂勞動合同,則此份勞動合同是完全無效的。
宣佈勞動合同無效和對無效的勞動合同處理一事屬於人民法院的權力範圍內。
另外,市社保機關代表還告知,勞動與榮軍社會廳已向市人委會發出關於第1767號《公文》落實情況的文本。據此,該廳告知,在落實第1767號《公文》的過程中,已遇上若干羈絆。
具體是,對於勞工使用單位仍在營業的場合,在勞工向郡、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佈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時,法院卻拒絕受理,並要求提供調解員的調解筆錄。但在勞工向勞動與榮軍社會科提交書面申請時,則按規定的調解效力已經過期。
對於勞工使用單位已解體的場合,法院也拒絕受理,理由是沒有提起訴訟的主體。
對於借用人或出借人已去世、失蹤、在國外定居或居住地不詳的場合,人民法院也拒絕受理。
對於上述問題,市勞動與榮軍社會廳與本市各廳、部門討論以達成共識,向市人委會提交草案,以建議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司法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指引排解羈絆,旨在確保有關部門在實施第1767號《公文》內容時的一致性◆
借用別人卷宗
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
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
據市律師團鄭玉寰宇律師告知,《社保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被嚴禁的行為之一是作弊、偽造卷宗。
2022年第第12號《議定》第四十條第一款a點規定,若不實申報或修改、擦除與繳納和獲享社保、失業保險有關的內容,導致這些內容不再屬實,但未到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被罰款100萬至200萬元。
因此,借用別人的卷宗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保的行為是 被嚴禁的,可被罰款100萬至2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