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第3854号《文本》,解答关于监督案件解决、民事、婚姻家庭事务的问题。
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及在法庭上解决有关民事案件的法律文本的若干羁绊问题作出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答时认为,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延长审判准备期限的案件是“性质复杂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造成的案件”。2015 年《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和客观障碍。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12月3日第05号《决议》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延长庭审准备期限(何为性质复杂,客观障碍及正当理由的案件)作出指引。目前,虽然第05号《决议》已无效,但如果2004年《民事诉讼法》(2011年修订补充)与2015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没有差异,则仍可参考适用。
因此,当案件不属于复杂案件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障碍而默认审判准备期限包括延长期时,是不正确的。
同样涉及延长审判准备期限的问题,河靖省人民检察院表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将延长审判准备期限的决定送达检察院。因此,检察院认为,没有依据确定法院是否违反庭审准备期限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院依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年月日(以案件受理通知书为准)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监督庭审准备期限。庭审准备期限结束后,如果法院未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四项决定之一时,您可与法院讨论以了解案件是否可以延长庭审准备期限与否。
在《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的第01号《决议》同时颁行)的93种表格清单中,没有延长审判准备期限的决定样本;因此,法院不会对此事另作判决。《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院延长审理准备期限必须通知检察院。
因此,当检察员在查阅案卷以参加法庭审理时,监督法院执行审判准备期限和延长审判准备期限(如有)的规定。如有根据证明法院违反,检察员将在审判时明确指出。如果违反行为较为普遍,检察院将综合并以文本向法院提出建议。
收集证据的羁绊问题
林同、茶荣省检察院也存在同样的收集问题,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的第02号《联席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在落实检察院要求的责任:“不能依照检察员的要求核实、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的,则最迟应在开庭或开庭审理的期限届满时,法院须书面通知检察员并阐明理由。
但实务上,也存在法院不遵照检察院要求或不完全遵照且未书面告知理由的情况。这导致检察员在参与审判前研究案卷、提出解决方案、报告领导批准的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如果检察院认为,因未能核实、收集全部文件、证据,不足以结案的依据,将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0月2日关于民事案件监督和解决工作的第364号《规制》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具体,检察员继续参加庭审,并发表检察院的意见,认为由于缺乏证据,检察员要求法院核实并补充,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解决该案件。
对于法院未按照2016年第02号《联席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检察院核实取证要求和不书面通知理由时,检察员就在庭审时建议或检察院综合后作出综合建议。
在此情况下,应注意庭审后立即审议抗议,必要时检察院主动行使核实、收集资料和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同检察员争辩?
林同省人民检察院仍有问题,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员在诉讼参与人答辩完毕后、陪审团审议之前发表意见。因此,当事人不能对检察员的发表进行争辩,这将不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回答如下: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依法行使请求权、申诉及抗议权以确保及时、合法的解决民事案件”。检察员在法庭上,履行职责、权限的任务、权限、程序和手续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正确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员对法院、诉讼程序的执行人、诉讼参 与人以及参与解决民事案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遵守法律事宜进行监督。
检察员不代表和保护任何争议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他不与当事人进行争辩,当事人对检察员的陈述也没有必要回应。
应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在法庭上争辩的内容和方式的规定。不是检察员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实施活动,就是检察员参加争辩,而必须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的其他内容,以正确的确定争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