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住是指个人、家庭户拥有或租用、借用、承租的场所连续、长期居住。公民符合《居住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场合之一的,可以在宗教单位、信仰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登记常住或居留。
根据《宗教信仰法》第二条第四款、第十四款的规定,宗教单位是指举办宗教活动的场所,包括庙宇、教堂、宗族祠堂及类似单位等。
宗教单位也包括塔、寺庙、教堂、礼拜堂、清真寺、宗教团体办事处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合法场所。
具体,宗教神职人士被任命、聘任、选举、提名或调动,在宗教单位从事宗教活动;宗教机构代表;经宗教单位代表或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常住户口,直接管理、组织宗教活动的人员;儿童、重度残疾人、严重残疾人士、无家可归者,须经宗教单位代表或管理委员会、宗教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同意给予常住登记,才可入住。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才可以在宗教单位、信仰场所登记常住或居留。
宗教单位常住登记所需准备资料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阮氏明庄律师表示,公民能够在宗教单位或附有住宅的宗教场所登记居留的条件是,必须获得该宗教单位或信仰场所代表或管理委员会或主管人员的同意。此外,该公民还必须长期居住在该宗教设施的地址。
张律师表示,在宗教单位办理常住时,必须严格按照《居留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充分准备卷宗,以免资料缺失:
-居住资讯变更申请表(表格CT01)。尤其对于c项的场合(经宗教单位代表或管理委员会同意办理常住登记以直接管理、在宗教单位组织宗教活动),则在申请表中必须写明宗教单位代表或管委会同意办理常住登记的内容,除非该内容已在另行附送的文件中表述。
-资格证明文件:对于神职人士、僧侣等,须提供以下文件之一:任命决定、调职通知、受戒、选举、提名或《信仰和宗教法》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于担任宗教单位代表的人,必须持有由乡、镇人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为该单位管理委员会的代表或成员。
-乡、镇人委会所出具的确认文件,须证明宗教单位、信仰场所是拥有住房等附属设施,符合成为合法居住登记地点的条件。
对于根据第二十条第四款d项规定的特殊场合(儿童、重度残疾人士或无家可归者,得到宗教单位照顾并同意给常住),则常住登记申请必须包括:
-申请表CT01,其中也必须注明宗教单位代表或宗教场所管理委员会的常住登记同意书,除非附有单独的文件。
-乡、镇人委会签发的确认文件,确认常住登记者是弱势群体、儿童或重度残疾人士,并明确证明宗教单位或信仰场所具有居住性质的附属工程。
民众可向其登记居住的乡、镇派出所提交常住登记申请。户口登记机关收到常住登记卷宗后,应检查并向申请者出具卷宗收据。如果申请卷宗不完整,申请者将被要求补充。
户籍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完整、有效的卷宗、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天内,核实、更新户籍资料库中登记人新的常住户口信息,并将更新后的常住户口登记信息告知登记人。不予注册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此外,民众亦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网站、公安部公共服务网站、VNeID申请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线上公共服务等在线的公共服务网站提交申请。
如果在线上注册,则必须缴纳1万元的居留登记费,如果直接在宗教单位或信仰场所、机构登记常住,则必须缴纳2万元的居留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