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此,於2月9日,當張文石在路上行走時,被職能力量檢查並發現上述款項。在公安派出所,因張文石無法證明其來源,所以,已被全部扣押待查。經過近20天的查實之後,後江省公安認定,張文石並沒有違規販賣或運輸外幣出邊境的行為跡象。經過與國家銀行交換意見之後,公安部安寧調查機關、後江省公安廳已給予退還上述款項。
被限制交易
從上述事件中,一系列的法理問題得到提出。民眾可擁有多少的外幣;是否要向國家機關登記、申報?與此同時,外幣擁有者是否須證明其外幣的來源,可不可以經營,在什麼場合被沒收或處罰?
據從事於銀行領域的某專家表示,外幣也是一種財產。法律並無規定外幣擁有者須向國家職能機關申報或登記之事。越南公民與在越南國內居留的人可擁有外幣而不必申報,只有《肅貪法》第44條規定須申報財產的人除外。民眾也不受到限制擁有的外幣數目,以及須證明其來源。
外匯法令的第24條及政府2014年第70號議定第13條(指引個人使用外幣現款事宜)規定,擁有外幣現款的人可以儲存、收藏、攜帶、饋贈、繼承、出售給獲准予經營外幣的信貸單位。他們也可以按規定轉交、匯出及攜帶出國,結算給可收取外幣現款的對象。越南公民可以在獲准予經營外幣的信貸單位,以外幣現款儲蓄外幣;可以提取已儲蓄的外幣本金及利息。
越南國際仲裁中心的張清德律師也認為,民眾可擁有外幣,而不必證明其來源及申報(但在出入境時,超出5000美元的場合除外)。甚至,他們還可以進行若干外幣的交易。因為它是一種錢財,一種得到2015年《民法》第163條保護所有權的財產。此外,《合作社法》第42條及《企業法》第35條也規定,外幣可以用來合資以成立企業、合作社。與此同時,外匯法令第8條以及2014年第70號議定第13條(實施外匯法令)規定,則個人可以儲存、攜帶、饋贈、繼承,匯款、出售或向獲准予經營的信貸單位購買外幣;可以轉交、攜帶出國或結算給可收取外幣現款的對象。
然而,張清德律師也指出,在外匯法令第22條規定外幣被限制交易的場合。據此,外幣被限制在所有的交易結算、掛牌上市、廣告、報價,以及在合同、協議及其他類似形式中,估價及標明價格,但在規定准予的場合除外。國家銀行2013年第32號通知更清楚地解釋“各種類似場合”詞組,包括兌換或調整商品、服務業價格或合同與協議價值。張清德律師表示,若違反上述規定,將被沒收並按照政府2014年第96號議定(處罰在貨幣及銀行領域的行政違規)處罰行政4000萬至6億越盾。
嚴控攜帶外幣出入境
國家銀行胡志明市分行副經理阮煌明表示,國家銀行2011年第15號通知規定,持護照出入境的個人可以攜帶最多為5000美元,或其他折合相當的外幣。若超出該數字必須向海關申報。若是經過機場、海港出入境,並攜帶超出規定而不能夠證明來源的外幣,就是違規運輸外幣。該行為將被按《海關法》的規定處罰。此外,違規者還被按政府2014年第96號議定第24條i項處罰。據此,若違反運輸、攜帶外幣、越盾出國,將罰款4000萬至8000萬越盾;不符合規定等入境越南,將被全部沒收。
市海關局的緝私與處治違規科副科長黎氏清霞表示,當出入境而不申報,或申報數字與大量的外幣不符時,違規者可能被以刑事處置。至於少量違規,將按不申報的款項價值,以相對的罰款予以行政處罰。
阮煌明副經理又表示,把外幣存至銀行賬戶的入境者也要向海關申報。如持人民證或邊境通行證出入老撾、柬埔寨、中國境內的人就不得攜帶美元或其他的外幣。他們只能帶上越盾及所到國家的貨幣。至於得到政府2014年第70號議定第7條規定的人,才獲准予購買及攜帶外幣出國。據此,該場合包括在外國適用於學習、治病,公幹、旅遊、探親、津貼在外國的親人及轉交繼承款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