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德與合作夥伴法律有限責任公司經理鄧英德律師答:於2015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06年《房地產經營法》的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有許多值得注意及對市場有巨大影響的新內容。
按以前的規定,房地產經營企業須擁有60億元的註冊資金。然而,按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第十條,註冊資金不得低於200億元,這是房地產經營企業創辦者必須具備的條件。按土地法律規定,開展項目的開發商必須擁有的資金不得低於20公頃以下項目的投資總額的兩成和20公頃以上項目的投資總額的15%。
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加入許多有關未來形成的房地產經營領域的規定,具體是:未來形成的房地產推銷的條件(第五十五條);未來形成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擔保規定(第五十六條);房地產買賣結算(第五十七條)等。這些規定有助克服2006年《房地產經營法》的不足之處,為民眾和開發商減少風險、糾紛和申訴檢舉情況。
尤其是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規定外國人有權在越南購買和擁有住房。據此,外國組織、個人;外資企業;外企駐越分支、代辦處;外國投資基金和外國銀行駐越分行;獲准入境越南的外國人等有權購買、租購、接受贈送、接受繼承和擁有一棟公寓中住房數量的三成以下。這是房地產政策的亮點,有助於促進經濟體的發展。
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已取消若干服務,例如:房地產定價、拍賣、廣告等。房地產服務經營合作須以文本形式訂立。對於經證實的合同,將於證實之時起生效。對於各方沒有簽署協議,沒有證實的場合,將於合同簽署之時生效。
權力機關回收項目的場合包括:項目開發商違反投資建設、規劃、建築等法律規定,而不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設法克服的場合和屬於土地回收對象的各個場合。被收回的項目開發商在項目被回收起兩年時間內不得作為新房地產經營項目開發商。
此規定可對開發商起到直接作用,使之制定按規定目的使用土地的計劃,避免浪費資源,以及按既定進度開展經審批的項目;致力於保障客戶的權益;同時,有助提高國家權力機關對檢查、監察工作的責任,以能及時處理開發商所犯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