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2018年《國防法》、2017年《林業法》、2017年《水產法》、2018 年《測量與地圖法》、2018年《體育法》修訂案、2018年《網絡安全法》、2018 年《檢舉法》、2017年《規劃法》、2018年《保護國家機密法》等和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兩項《決議》,包括:有關環保稅表的第579號《決議》和2019至2021年階段社保費、失業保險費管理開支的第528號《決議》。
嚴禁在互聯網上發佈不實資訊
《網絡安全法》規定關於在網絡空間上維護國家安全,確保社會秩序安全活動;以及有關的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其中,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是嚴禁在網絡空間上進行的各行為的規定,包括:在網上散播不實資訊,引起民心惶惶; 賣淫活動、社會弊端、人口販賣;登載猥褻、頹廢、罪惡,破壞民族淳風美俗的資訊;教唆、拉攏、煽動他人犯罪等行為。
與此同時,此項法律還要求國內外企業在越南電信網絡、互聯網提供服務和在網絡空間提供增值服務時,必須按規定在越南儲存用戶的資訊。
涉及上述領域的外國企業必須在越南設立分公司或代辦處。
規劃須廣泛公佈
《規劃法》規定規劃系統包括:國家級、區域級、省級規劃;都市、農村規劃;以及國會規定的特殊行政-經濟單位規劃。
《規劃法》嚴禁的行為包括:不公佈、遲緩公佈、不充分公佈,或拒絕提供規劃資訊,除非是國家機密規劃資訊。同樣地,蓄意公佈不正確的規劃資訊;毀壞、假冒或歪曲與規劃有關的卷宗、證件、資料等行為也被嚴禁。另外,在規劃得到審批起15天內,須公佈全部規劃內容。與國家機密有關的內容是按《保護國家機密法》,不在此規定中。
確保公民接近資訊權
《保護國家機密法》規定國家機密名目制定、審定、頒佈工作,國家機密保護期限,以及推延國家機密保護期限等的各項內容。據此,政府總理基於國家機密名目制定者的建議和公安部的審定結果頒行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的國家機密名目(國防部管理的名目除外)。具體是,對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機密資料的保護期限分別為30、20和10年。這是進步性規定,有助確保公民的接近資訊權。同時規定,在保護期限屆滿後,若經審議後確定解密對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利,則確定國家機密的機關、組織領導決定推延國家機密保護期限,每次延期不可超出上述保護期限◆
觸犯航空人員被罰款500萬元
有關在民航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的2018年第162號《議定》自2019年1月15日起生效。
其中,第162號《議定》的新內容之一是對在航空港、機場用粗暴的舉止行為或語言挑釁、挑逗、觸犯航空人員、乘客,或觸犯他人的名譽與人品的場合罰款300至500萬元。
其中,第162號《議定》的新內容之一是對在航空港、機場用粗暴的舉止行為或語言挑釁、挑逗、觸犯航空人員、乘客,或觸犯他人的名譽與人品的場合罰款300至500萬元。
此罰款也採用於在飛機上威脅、誹謗航空人員、乘客。對於在航空港、機場行兇航空人員、乘客的行為,罰款從700萬至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