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光越上校認定,火災情況複雜難測,所引起的事故數量和損失數字都增加。其中,在家庭戶、經營結合住房這兩者佔的比例較高,逾50%,人命和財產損失佔83%。小火患卻經常造成人命損失,大的火患則造成財產損失。
火患不僅帶來失去親人的痛苦,財產也隨著付之一炬。火患所留下的禍害是長久的並非一朝一夕就能恢復的。因此,在居民區做好消防工作是刻不容緩,需要各級及各部門的適當關注,尤其更需要市民的意識。
另一點眾人關注的是,萬一居民區發生消防安全事故,由誰來負責任?按2001年《消防法》第58條,發生火患事故時,專業責任由消防警察機關負起。各級人委會在國家管理方面要負起當地發生火患的責任。其中,最重的責任歸咎於地方政府。還有直接責任歸咎於發生火患的單位負責人和肇事者。對火患事故承擔責任者須在權力機關的火警起因調查結果來確定。
按政府的第167/2013號《議定》第48條,視 火患事故的損失程度,由於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而造成事故的人將受行政違規處罰。《刑法》第240條規定,如果由於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而對他人的健康、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肇事者還須按《民事法》規定給受害者賠償。
儘管發生最多火警的民事工程是民屋,但在簽發建築許可證時,《住房法》沒有規定消防安全條件和標準。我國每年向2000萬個家庭戶,逾20萬個工程簽發新建許可證。然而,受消防安全總檢查的工程數量未到4%。按第79號《議定》第15條,民屋大部分不屬於受消防安全檢查的對象。因此,對於此類工程的消防安全情況,職能機關不進行預檢,只進行後檢。
目前,按第79號《議定》,消防警察機關只對新建居民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具體是,消防警察將對基礎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核對消防供水系統、交通道路等。
現未有對單獨工程的消防安全標準,只有關於家庭戶對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另外,面積小且結合經營的連排房屋類型也存在不足之處。因此,職能機關應早日頒行為了提高此類工程安全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