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機關9月4日表示,目前,正在確定相關各方的責任,以便對9月2日晚在新平郡第二坊新山和街發生民居樓房倒塌事件作出解決方案。
據記者初步瞭解,“由於新山和街43-45號住房重建,挖掘太深的地基;所以,才導致鄰居樓房的地基塌陷”。
圍繞上述問題,不少讀者質疑:法律如何規定造成損失方(若有)的責任?
犯錯誤方須承擔責任
據《建築法》的規定,在都市區興建個別住房時,須具備以下的條件:確保建築工程、鄰近工程的安全;確保技術基礎設施的安全,確保水利、堤岸、護坡、能源、交通、文化遺產區、歷史-文化 遺蹟等工程的保護走廊的安全……(摘自2014年《建築法》第93條)。
若有根據,認為興建新屋是導致鄰居樓房倒塌的原因,則該屋主就須遵照《民法》規定,負起對損失方的財產、健康、性命(若有)損失的賠償。
市律師團阮德政律師表示,據2015年《民法》的第605條(關於賠償因房屋、建築工程造成損失)規定:“房屋及其他建築工程的業主、所有主、佔有者,獲責成管理或使用房屋、其他建築工程者,必須賠償因房屋、其他建築工程對他人造成的損失。當施工者在施工時因犯錯誤而令房屋、其他建築工程造成損失,也須連帶負擔賠償”。
阮德政律師又表示,若導致新平郡新山和街2間3層高的樓房倒塌原因是附近的建築工程挖地基太深而造成的場合,則該建築工程的所有主,必須賠償這2間樓房的損失。
若在施工過程中,建築承包商是在施工時,犯下技術錯失,才導致上述2間樓房倒塌及造成損失,就受連帶與該工程業主一起賠償。
如職能機關的鑒定結果指出,造成上述樓房倒塌的原因不是因附近工程造成,而是此前,這間41號的3層高樓房不確保技術安全,所以才倒塌,傾斜並壓住相隔一塊空場地的47號住房,則41號屋就須向新山和街47號的樓房負起賠償責任。
須及時賠償
阮德政律師告知:“根據《民法》第589條,因財產被侵犯而造成的損失包括:財產被失竊、被毀壞或被破損;與使用、開發財產連在一起的利益受到損失或降值;為制止、限制並克服損失的合理經費。由法律規定的其他損失”。
此外,阮律師又表示:賠償損失的原則是,實際損失須得到全部和及時的賠償。各方可以協商賠償金額,賠償形式是現金、實物或落實一份工作,賠償方式是一次性或多次,對於法律另有規定的場合除外。
若各方無法達成賠償的金額、賠償形式與方式時,就可按2015《民事訴訟法》規定,向職能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權利。
必須提前檢查周邊住房
關於興建新屋事宜,若干建築專家表示,當建築高樓大廈時,在施工之前,必須考察工程的地質,目的是收集各土地層、地層結構的相關資料,以作為計算符合的地基及選擇施工措施。
在興建新屋階段,屋主須提前對街區的居民、鄰居展開若干社交工作。具體如: 須親自探訪並談起即將動工建屋事宜,請求他們在建築過程中給予方便。同時,也須坦率建議准許察看周圍的住房情況,以便 建築,若影響到鄰居的房屋(牆壁裂縫、 房屋或地基塌陷等),也具有協商賠償的具體依據。
這也是為了避免鄰居在出事後“漫天叫價”情況,因很有可能鄰居的房屋早已殘舊及損壞,現在趁我們興建新屋,而把全部損失推給我們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