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議定》規定4大必要登記的保證措施,包括: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與土地有關財產(獲簽發所有權證書);與土地有關住房和其他財產所有權;抵押飛機;抵押船舶等。
若有要求,另3個保證措施也要登記,如:抵押是其他非不動產的財產;抵押與土地有關即將形成的住房的財產;對於買賣與土地有關財產、與土地有關即將形成的住房的場合,保留所有權;買賣飛機、船舶;買賣保留所有權的其他非不動產的財產。
組織、個人可以不同方式提交保證措施登記卷宗:網絡登記系統、直接提交、郵寄、電子郵件(組織和個人獲簽發有關保證措施的資料庫使用編號)。
具有保證措施登記權力的機關包括:越南航空局;越南航海局或航海分局和航海港務;市資源與環境廳所屬土地註冊辦事處,辦理登記和提供有關飛機、船舶或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有關財產所有權等擔保財產的保證措施相關資訊。司法部所屬擔保交易國家註冊局財產註冊交易中心辦理登記、提供有關非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保證措施相關資訊。
據上述《議定》規定,註冊機關不可以要求繳納 法律不規定的任何證件,也不能要求簽約各方修正姓名和擔保合作內容,除非是由於要求登記者有申報錯誤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