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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寓业主须知的新法规

胡志明市人委会最近已颁行关于管理和使用本市辖区公寓大楼的第26号《决定》。据此,该《决定》明确规定,投资者在移交产权文件和公寓大楼公共区域时,须负起绘制并移交停车区域图纸的责任。

本市公寓业主须知的新法规

其中,明确划分公寓大楼的业主和使用者的停车区域,包括共有存车位、轿车存车位和公共存车场。

公寓大楼内的存车位权须依法规定,根据公寓买卖合同、租购合同或单独签订合同来确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确保符合规定。

关于公寓大楼公共财产维修费,对于投资者在2006年7月1日至2023年《住房法》生效日之前签订购买、租赁购买公寓或公寓楼其他区域的合同的公寓楼项目,如果购买、租赁购买公寓或公寓楼其他区域的合同没有关于维修费的约定,则投资者必须支付该费用。

公寓或公寓大楼内其他区域的购买或租赁购买合同不包括维修费的场合,则业主应遵照2023年《住房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缴纳维修费。

对于投资者自2006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前签订的购买、出售或租赁公寓大楼、公寓或公寓大楼其他区域的合同的公寓大楼项目,则适用2023年《住房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多业主的公寓大楼共有财产维修费缴纳,按2023年《住房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多业主的公寓大楼共有财产权维修经费的管理、使用、移交及执行,按2023年《住房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公寓大楼内公共区域的开发必须经过公寓大楼会议决定,包括对开发的服务类型、开发地点和面积、开发期限、起拍价或挂牌价、合理有效的费用(如有)等内容的批准。

公寓大楼公共区域开发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有效的费用后,应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并用于维持公寓大楼公共区域的费用◆

在公寓大楼内从事服务业和商业条件混合用途的公寓大楼,其中可有办公楼、服务业和商业等功能区。

公寓大楼内从事的行业、经营领域不属于《住房法》第三条第八款d、e项的规定场合。

必须遵守有条件的投资经营和行业领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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