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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經營偽造藥品行為

據2016年《藥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偽造藥品是藥品屬以下其中之一場合:沒有藥物成份、沒有藥料;與包裝上標明或註冊流通標準或在進口許可證上記載的藥料成份不符;有藥料、藥物成份,但其濃度、重量、含量與註冊流通或在進口許可證上記載不一致;生產、陳列或貼上偽造廠家、生產國、生產地的標籤。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經營偽造藥物是罪惡而且是被法律禁止的行為。第185號《議定》中有關經營偽造藥品規定,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和造成後果可被行政處罰。具體是,對買賣、進口偽造藥品、偽造的防病藥品,但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行徑,將被處罰比一般經營假貨行徑的罰款金額高1倍,最低罰款金額為100萬元,最高為1億元。
此外,違法者還須承受補充處罰形式和各項克服後果措施,如: 銷毀贓物、驅逐出境、繳納違法行徑所得來的款項、回收已在市場流通的藥品強行銷毀。

對買賣、進口有偽造商人或偽造商人地址的包裝和標籤的藥品;偽造商標或商品名稱;偽造流通註冊號,編碼或偽造其他商人產品或包裝、標籤上印有偽造的來源、生產、包裝地的貨物將被罰款從40萬至6000萬元。

根據經營偽造藥品所造成的實際性質及後果,違規行為可能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罪,據《刑法》第157條規定,最低處罰框架是從2至7年有期徒刑。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行徑將被宣判最高處罰框架是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犯罪者還被罰款從500萬至5000萬元,被沒收一部分或全部財產,免去職務、禁止從事醫藥行業或禁止從事有關醫藥行業1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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