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廳最近舉行2018年《檢舉法》和關於監察、接見民眾、申訴、肅貪等的新規定普及會議。市監察署副署長陳廷儲會上介紹及指引落實即將生效的各項新內容。
補充撤回檢舉權
據市監察署副署長陳廷儲解釋:“提出關於檢舉方式的規定是為了確定檢舉者的責任,避免利用各檢舉方式以隨意檢舉、誣告,給受檢舉者的名譽、威信受影響的情況。由此,新《檢舉法》仍依舊規定以書面或直接敘述的兩個檢舉方式。”
市監察署副署長陳廷儲提醒議會者,在收到檢舉內容起7個工作天之內,職能機關、組織、個人須存檔、分類及對檢舉資訊作出初步處理;檢查、證實關於檢舉者的資訊和檢舉受理條件。對於須在多個地點檢查、證實,或須委託權力機關、組織檢查、證實的場合,此期限可推延,但不得超出10 個工作天。
若具足受理條件,就發出檢舉受理決定;不然,就不受理,但須立刻向檢舉者通知不受理的原因。檢舉處理時限為受理檢舉之日起30天之內。對於複雜的場合,可延期兩次,但每次不得超出30天。
新《檢舉法》補充關於檢舉者有撤回檢舉權的內容。據此,在解決檢舉者對檢舉內容作結論之前,檢舉者有權撤回全部,或部分檢舉內容。
檢舉解決時限從受理之日開始
市監察署副署長陳廷儲還表示,2018年《檢舉法》有許多新點。具體是,若檢舉書不屬解決權限,而同時向多個單位,其中包括有解決權力的機關、組織、個人提交的場合,就不處理。若已作出指引,但檢舉者仍向沒有解決權力的組織、個人提告,也不須處理。
據他解釋,此規定為了避免檢舉人到處越級舉報的情況和確保各機關、組織對在權限之外的檢舉書解決的效果性。
對於匿名、冒名檢舉的場合,權力機關、組織、個人也不須處理,包括:收到有檢舉內容的資訊,但檢舉者沒署名及沒地址,或經檢查及證實後仍不能確定檢舉者,或檢舉者冒充別人姓名,或檢舉內容的資訊不符合規定形式等的場合。
然而,若檢舉內容明確指出有違法行徑者,提出具體資料和證據,以及有足夠依據來審查及證實,接受單位可按權限進行監察、檢查,或轉交給權力組織、個人進行檢查。
關於檢舉解決程序、手續,陳廷儲副署長肯定,這是各權力機關決定是否受理的重要因素。由此,2018年《檢舉法》明確地規定檢舉書接受、分類、處理工作,確保處理工作的緊密性。
與規定檢舉解決程序、手續於收到檢舉資訊之日開始的2011年《檢舉法》不同,新《檢舉法》規定此程序、手續從受理檢舉之日開始。這也是檢舉解決時限開始的時段◆
多人一同檢舉是合法嗎?
據市監察署副署長陳廷儲表示,對於書面檢舉,在檢舉書上須註明舉報日期;檢舉者的姓名、地址;與檢舉者聯絡方式(電話、電子信箱等)。另外,須寫上被檢舉的違法行為、受檢舉者相關資訊,以及其他各有關資訊。若多人就共同內容舉報,則在檢舉書上須註明每個檢舉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絡方式;代表各舉報者的姓名。所有檢舉者須在檢舉書上署名或蓋指印。
對於檢舉者直接前往權力機關、組織舉報,接受者須指引寫檢舉書,或對檢舉內容做筆錄,並要求檢舉者在筆錄上署名或蓋指印以確認。若眾人就共同的內容舉報,則接受檢舉者須指引檢舉者推一代表寫檢舉書,或將檢舉內容做筆錄,並要求各檢舉者在檢舉書上署名或蓋指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