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芽皮縣人民法院已就李先生與陳女士的財產贈給合同糾紛案進行初審。
分手要求討回房子
根據訴狀,李先生之前與陳女士相愛。2014年6月26日,他以手寫證明將位於芽皮縣福景鄉、面積80平方米的房子贈給陳女士。到2016年,兩人分手。李先生表示,陳女士後來“以手寫證明向他施壓”,所以他要求法庭取消此證明,從而宣判交易無效並強制陳女士歸還房子。
法庭傳召時,陳女士承認李先生有以手寫證明將上述房子贈予自己,之後兩人在這裡一起生活。在同居期間,陳女士也出錢出力維修房子,但她不要求法庭審議此情節,而僅建議李先生補貼5000萬元來尋找新住所。要是李先生不給補貼,她不會同意取消贈給證明,不歸還房子。
交易有違規跡象而無效
在最近的初審法庭上,審訊委員會認定:由於感情關係,李先生於2014年6月26日以手寫證明贈予陳女士一套房子。然而,至2014年7月4日,芽皮縣人委會才給李先生簽發紅簿。根據地圖測繪中心建立的地界確定位置現狀地圖,引爭議的全部房子面積屬於獲簽發上述紅簿的土地。
因此,在建立手寫證明時,國家仍未給李先生簽發紅簿。同時,房地產贈給合同沒有公證、核實是違反2005年《民事法》第一三四、四六七條規定。因此,李先生建議取消房子贈給證明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據。
對於處理無效民事交易的後果,審訊委員會指出,根據2005年《民事法》第一三七條規定,一旦法律判決書生效後,必須強制陳女士給李先生歸還房子。
錯誤方面,審訊委員會認為李先生要為這個無效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因為他有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足以認識到在未獲國家公認的情況下定奪不動產是違法,但依然進行。由於當事人雙方確認沒有損失,所以審訊委員會不審議。
對於陳女士指自己在使用房子過程中有出錢出力維修,審訊委員會認定這是有依據。因為根據今年3月的和解記錄,李先生授權的代表也確認房子是李先生與陳女士一起建設,沒有許可證。根據財產定價記錄,房子建設價值是近2億6500萬元。由於在解決案件過程中以及在法庭上,陳女士不要求法庭解決此問題,所以審訊委員會不作出審議。要是 今後陳女士提出要求,會在另一案件中處理。
至於給陳女士補貼遷離,在法庭上,雙方表示會自行協議,不要求法庭解決。有關訴訟費,李先生已繳納200 萬元財產定價費,沒有要求退還。
鑑於上述因素,審訊委員會已宣判取消房子增給證明,強制陳女士必須給李先生歸還 房子◆
房地產贈給必須公證
根據2005年《民事法》第一三四條,若法律規定民事交易形式是交易的有效條件但各方不遵守,則應一方或各方的要求,法院或其他國家權限機關將強制各方在限期內執行交易形式的規定;超過此期限而沒有執行,交易將失效。
根據2005年《民事法》第四六七條,房地產贈給必須以書面形式,經過公證或核實,或如果不動產法律規定要註冊所有權就必須進行註冊。房地產贈給合同自註冊時起生效;若房地產不須註冊所有權,贈給合同將自財產轉讓時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