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法律大学民法系讲师吴庆松硕士回答这个问题时说:
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父母在离婚时,由谁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
根据此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应先经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将根据少儿各方面的权利,决定将子女直接交给一方。
如果您的孩子已年满7岁或以上,则必须考虑您孩子的意愿。对于36个月岁龄以下的儿童,将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没有条件直接照料、照顾、抚养和教育孩子,或父母与孩子有其他更适当的协议。
基于上述规定,当父母离婚时,法院在决定由谁直接抚养孩子时,“孩子各方面的权利”是重中之重。征询7岁或以上少儿的意见以考虑他们的愿望是一项强制性的诉讼手续。然而,最终决定将取决于确定少儿各方面的权利。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颁行第01号《决议》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少儿各方面的权利”评价标志的指引文本。
据此,法院在审议这项依据时,必须客观、全面地评估父亲和母亲在照料、照顾、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保护少儿免受虐待和剥削的能力。孩子有权与直接抚养他们的人一起生活,并与不直接抚养他们的父母保持关系;孩子与父母的依附与亲密关系;父母对孩子的关心;确保稳定,限制对生活环境的干扰,并教育少儿;孩子希望与兄弟姊妹(如有)一起生活,以确保孩子的心理和情绪稳定;孩子希望与父母之一住在一起。
总而言之,法院在解决父母离婚时的子女监护权问题,不仅要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还要综合、客观地评估上述因素。
因此,若父母一方只是在家做家务的话,还是有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如果法院整体考虑的话,孩子各方面的权利都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义务按照其收入、实际能力和子女的基本需求来赡养子女。
因此,当孩子与全职家庭主妇的母或父一起生活时,孩子的基本需求仍然可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通过履行不直接抚养孩子之父或母的赡养义务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