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撤销广平省人民法院和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范国宝的初审判决和复审判决以重新调查。
源于“揉头”的殴打
于2019年2月4日晚上,广平省布泽县海富乡的许多年轻人搭棚组织年终联欢会。至同日晚上10时,胡曰勇和范国宝从新理村的区域到上和村的区域交流。当时,范文雄搂住阿宝的肩膀一起跳舞,其手摸了阿宝的头。阿宝以为,阿雄摸他的头是侮辱他,故打了对方的耳光。见状,一些年轻人衝来打阿宝和阿勇。
在被打后,阿宝和阿勇跑回他们的区域,说自己被打了,要大家为其报仇,并受到很多人的响应。阿宝说:“在上和村区域的人数很多,需找凶器带去”,因此一些人携带了凶器,其中胡曰勇拿着一把剪刀,至于阿宝拿着一把刀。
来到上和村区域时,阿宝大喊:“上去,打上和人”,随后双方衝上打架。在殴打过程中,胡曰勇持剪刀多次刺在范维雄的身上,然后逃跑。在见到阿宝时,阿勇跟他说:“我刚刺了这傢伙几刀,不知道是死是活。”后果,范维雄在获送往急救室后死亡,另一名青年的健康受到12%伤害,严重影响到该区域的秩序安全情况。
在初审庭上,广平省人民法院对犯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国宝宣判30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对犯下“杀人” 、“蓄意伤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其他14名被告判处。
此后,若干被告和受害者代表提起上诉。同时,岘港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提议取消对范国宝和另一名被告的刑罚;其中,要求调查、追诉及对范国宝处以“蓄意伤人”罪。
在复审庭上,对于检察院抗诉内容,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接受。
需采取先例
于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佈抗诉决定书,提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撤销复审判决和初审判决对范国宝的刑事责任。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上述判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在该案中,首先,阿宝用手打了阿雄,随后他亲自呼吁其村青年一起去报仇。
阿宝呼吁大家携带凶器,他自己也带了一把刀,一到场就大喊“上去打上和人”。当阿勇刺伤阿雄时,有告诉阿宝,但他没有意见,接受后果。
因此,在此殴打事件中,阿宝是发起人、主谋和带领人,因此须对自己的行为和此次事件的后果(有人受伤和死亡)承担责任。一些对象因犯下“扰乱公共秩序”、“蓄意伤人”、“杀人”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局《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阿宝的行为足以构成“杀人”罪。诉讼机关只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对阿宝追究责任是严重错误的。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7日第17号先例有指引,若煽动别人使用凶器打架,即使不在场和不知道同伙杀人,仍被以“杀人”罪追究;实际上,此人已经让后果发生了,故须对所有后果承担责任◆
第17号先例
先例情况:在有同案犯的案件中,仅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同案犯就一起打受害者。在作案时,作案者用马刀连续砍伤受害者的头、脸、腿、手部;受害者不死是超出作案者的主观意志。
在作案时,煽动者不在场,不知道其同案犯持马刀砍伤受害者的要害部位,但已让后果发生。
对于上述的情况,第17号先例提出法理办法是:必须以“有流氓性质”情节对作案者追究关于“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煽动者被追究关于“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不被采取“有流氓性质”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