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9年防範酒類危害法》第一款第五條規定,“唆使、刺激、強迫他人喝酒等行徑”是被禁止的行為之一。
對許多人來說,在宴席上敬酒、勸酒被視為一種文化、禮儀。但如果是強迫他人喝酒、喝得其無法自主,做出違法行徑或甚至是奪取他人性命就不可視為文化,反而需要指責、排斥。
以前,這種勸酒行徑有的人支持,有的人反對,但自從《防範酒類危害法》於2010年1月1日生效之後,根據其第一款 第五條規定,強迫他人喝酒是違反法律的行徑。
這也是一個嶄新的規定,首次獲法律化。也可以稱為此舉是需要的,旨在改變一個普遍、值得敲響警鐘、給社會、群體造成嚴重後果的現象。
已經是違法的行徑,必須有制裁以有效落實。因此,當頒行了《防範酒類危害法》之後,還要出台規定違反此法律規定的處理形式的書面文本,確保該法律生效時,轉變了飲酒者的意識,禁止強迫他人喝酒的法律起到懲戒作用,體現出法律的嚴明及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