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病假制度
首先是补充关于未满工作天的病假制度之规定,以确保员工获得最佳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具体如下:“半天病假的津贴是按一天病假津贴的一半计算。员工病假未到一天,计算病假制度时,缺勤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算;半天至未满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第二,法律补充规定关于员工可享有病假的场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a、c、d项和第二款b项):
(i)非职业病的治疗;
(ii)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律的规定,在合理路线和时间,从家里到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回到家里的途中发生事故的治疗;
(iii)依法捐赠、摘取、移植人体组织、器官;
(iv)按照诊、治病单位的执业医师的处方,使用毒品先驱原料或含有毒品先驱原料的复方药品的场合;
第三,修订长期病假规定,根据工作情况,员工每年最多可享有30至70天的病假,以及津贴相当于缴纳社保费的工资的75%。若病假已用罄,但仍须继续治疗并属于卫生部长颁行需长期治疗名目中的疾病场合,仍可享有病假的权利,但津贴金额将低下。
关于产假制度
(i)补充规定女职工生育并在生育前,必须休假以接受不孕不育治疗的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的条件,即女职工只需在生育前,连续24个月内缴纳至少6个月的强制性社保费场合。
(ii)女职工怀孕22周以上,并符合规定条件,发生流产、堕胎、死产、分娩时死产场合,女职工及其丈夫可享有与女职工生育相同的产假;
(iii)修改对生育后胎儿死亡场合,规定的产假期限。
(iv)劳动者每月休14个工作天及以上的产假期间,可享有社保基金缴纳社保费的权利。
此外,2024年《社保法》规定,参加自愿社保的员工(包括女性和男性员工),在生育时,若符合条件(生育前12个月内,已缴纳社保费至少6个月),每出生一名婴儿以及每名死在子宫内或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22周或以上胎儿,将获得200万元的津贴;同时,补充规定乡级兼职人员也享有病假、产假待遇的权利,不再像现行法规那样,只享有退休、死亡两项待遇。
对于退休制度
(i)有关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条件的规定与2019年《劳动法》一致。
(ii)增加参加者领取退休金的机会:规定将领取每月退休金所需的最低社保缴费年限从20年减少到15年。
(iii)关于一次性领取退休津贴金:修订、补充一次性退休津贴金的相关规定,鼓励职工在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第六十八条)。
根据现行规定(2014年《社保法》),退休时享有一次性津贴的计算只有一个级别。若劳动者缴纳社保年限超过最高享有的75%(男性超过35年,女性超过30年)时,2024年《社保法》规定以下两种场合:
(1)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每缴费一年,按缴纳社保费基数的平均薪资的0.5倍计算。
(2)职工按规定已汇足享有退休金条件,但仍继续缴纳社保费,自依法达到退休年龄至退休时,每缴纳一年,补贴标准为当年缴纳社保费的平均工资的两倍。
关于死亡抚恤金
(i)修改有关享有每月抚恤金亲属年龄条件的规定,使其与2019年《劳动法》的退休年龄一致。
(ii)修改选择享有每月或一次性领取死亡抚恤金权利的规定,尊重死者亲属的选择权利;当亲属有资格领取每月抚恤津贴时,他们有权选择每月领取抚恤津贴,或选择以更有利的方式领取一次性抚恤津贴的权利。
2024年《社保法》的这些修订和补充,已体现同步、一致,符合实践及更好地确保劳动者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