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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分配遺產

近幾年來,親人因遺產糾紛而鬧上法院的事件頻發。《民法》明確規定死者的遺產分配(在有和沒有留下遺囑的兩個場合),但不少人不注重訂立遺囑以分配財產。因此,可能發生令人遺憾的糾紛事件。
預立遺囑可避免後人對簿公堂。
預立遺囑可避免後人對簿公堂。
立遺囑以無需擔憂
聽從朋友的勸喻,79歲,家住第一郡黎聖宗街的阮春和(化名)同意將自己的住房給長子過名。他有兩個孩子,各自組織了小家庭,生活過得也不錯。然而,當準備與長子到公證處時,他卻改變了主意。

阮春和簡短地說:“我們夫妻想過了,死不帶去,財產都留給兩個孩子。然而,我決定不辦理給孩子過名的手續。因為我們夫妻現在都很老弱了。一旦將住房過名給孩子,則意味著孩子對財產有決定權。萬一孩子將住房抵押,或賣掉,我們夫妻就無處可居。因為若給孩子過名,就不能討回了。難道父子卻互相起訴。若陷入這一情況,我們夫妻一定處於不利地位”。

對阮春和的顧慮,市退伍軍人協會免費法理諮詢小組負責人鄭飛龍律師表示:“我們已見過不少有類似心態的退伍軍人、高齡人。為了妥當地解決遺產分配事宜,阮春和應該在清醒、不被威脅的狀態下到坊鄉人委會、公證處、律師事務所訂立遺囑以分配遺產,其中註明誰獲繼承多少遺產。遺囑可以撤銷、變更、補充,只有最後的文本才是具法律效力的。訂立遺囑的目的是將自己的財產、遺產交給別人及遺囑只在遺囑人去世後才生效,因此可以放心。遺囑人有權公佈或不公佈遺囑,讓誰或不讓誰繼承自己的若干財產。”
遺囑的條件
范俊傑(化名)有4個孩子。10多年前在妻子去世後,他再娶阮氏清(化名)。他本來有兩間住房,後來賣去其中一間約100億元,均分給4個孩子。當范俊傑去世後,其長子要求阮氏清離去。不知所措的她急忙拿著遺囑上門尋求鄭飛龍律師的諮詢。鄭律師在看過遺囑後肯定,“您可以放心住在那間住房,不要擔憂。遺囑註明了遺產分配。其中,4個孩子已獲分財產。至於其餘的住房是分給你,作為范俊傑牌位供奉處。按遺囑,你對此份遺產有決定權(賣出、贈予)。”

阮霆鋒律師分析說:“對於死者的遺產分配一事,法律有了明確規定。具體是,2015年《民法》第六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遺產是依法律劃分的場合,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和沒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若沒有得到遺囑人留給遺產,或留給的遺產少於繼承人獲享的遺產的三分之二,則仍有權獲得相當於法定繼承人獲享的遺產的三分之二。 因此,要通過遺囑處置自己遺產,須遵守關於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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