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居安沛省的陳翠和女士問:目前,她服務的公司在她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工資與每個月所領的工資都不同。請問,繳納社保的計算是根據哪份工資?
按合同,陳翠和的公司支付給她底薪270萬元、車費津貼20萬元、勤勞費30萬元、車間工作餐1萬5000元及其他按規定的收入。
而每月獲公司結算的工資包括:底薪270萬元、加班費185萬元、組長津貼70萬元、工齡津貼30萬元、車費津貼20萬元、勤勞費40萬元(每月做足26個工作天)、車間工作餐1萬5000元、住宿津貼25萬元,以及其他的獎金,如:獎勵子弟學習成績優良、輔助病痛、家境困難(每個月而異)。
請問,公司是以哪些款項來計算繳納社保?
她的公司仍未向縣勞動與榮軍社會科登記薪資表,在與社保公司交易時,她公司獲要求必須落實薪資表之後,才可有計算繳納社保的依據。請問,這樣的要求對嗎?如果她的公司仍未落實登記薪資表,則該公司可以參加社保嗎?
越南社保就該問題回答如下:
根據2014年《社保法》第89條第二款;以及勞動與榮軍社會部2015年第59號通知第30條第一款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來計算繳納社保的月薪是根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2015年11月16日第47號通知第4條第二款 a項規定的底薪及津貼的工資。(政府2015年第05號議定指引落實勞動合同、勞動紀律、物質責任的若干條文實施細節)
上述第47號通知第4條第二款a項規定的津貼工資包括:補償勞動條件的因素、複雜工作性質、生活條件、為吸引勞動者的各項津貼,而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的工資尚未提及,或未充分計算在內,例如:職務及職稱津貼,責任津貼,繁重、毒害、危險津貼,工齡津貼,地區津貼,流動津貼,吸引津貼,以及其他性質類似的津貼等。
自2018年1月1日起,繳納社保的月薪是底薪,以及勞動與榮軍社會部2015年第47號通知第4條第二款a項規定的底薪及津貼的工資。
不獲計算在內的繳納社保款項
強制繳納社保的月薪不包括:其他的制度及福利,例如《勞動法》第103 條規定的獎金、創意獎金,車間工作餐,以及車費、電話、來往、住宿、托兒及養育少兒的津貼,輔助勞動者親人過世、勞動者親人婚嫁,勞動者的生日,因勞動事故而家境困難的勞動者的津貼,勞動者患職業病及其他屬勞動合同中,另起一欄的輔助及津貼。(按照政府2015年第05號議定第4條第十一款 規定)。
對照上述規定,根據陳翠和女士所提的各項工資及津貼,則按現行法律,用來計算繳納社保的款項包括:底薪及其他的津貼(組長、工齡)。因此,她可根據上述規定,協商並要求其公司把上述底薪及津貼列入勞動合同,以作為計算繳納社保的依據。
根據政府2013年5月14日的第49號議定第7條第六款指引實施《勞動法》關於薪資的若干條文實施細節規定,當制定或修訂、補充薪資表時,企業須參考代表集體勞動者組織的意見;並在實施之前,須在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公開發佈。同時,寄給企業生產單位地方的縣一級關於勞動薪資的國家管理機關一份報告,以便跟進和監督。
因此,社保機關將建議陳翠和女士的公司,在制定或修訂、補充薪資表時,必須寄給縣一級關於勞動薪資的國家管理機關一份報告是符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