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
關於保險輔助服務的規定出台
自今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保險經營法》與《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文修訂與補充法規定:
-《保險經營法》修訂內容正式規定關於保險輔助服務,包括:保險諮詢、保險風險評估、保險計算、損失鑑定、輔助解決保險賠償等。
其中,個人只能提供的保險服務;保險企業、保險仲介企業和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有權提供所有保險輔助服務。
-《知識產權法》修訂內容加入商標使用規定,按商標使用合同接受商標使用權轉讓的單位也被視為商標持有者的商標使用行為。
按現行規定,商標持有者須連續5年使用商標;若不連續使用5年以上,商標註冊證書的效力將終止。
市場管理力量不得收購正接受檢查單位的商品
工商部在自今年11月15日起生效的2019年第18號《通知》規定市場管理力量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不得實施的一系列行為。
其中,最突出的是:
-不得對因涉及行政違規行為,而正接受專業檢查、檢查的組織、個人示意要求物質利益,非物質利益或故意借錢、購物。
-蓄意發言,或向媒體提供,或在社交網上刊登不實資訊以歪曲、誹謗市場管理力量的公務活動的本質與形象。
-當事務正接受處理,且未有對違犯行為的結論,就發言或向媒體提供可影響到組織、個人的合法經營活動的資訊。
-利用公務活動包庇、縱容,或與行政違規組織、個人勾結違反法律規定,以在各種形式下達到貪污或受賄的目的。
農業-林業
嚴禁在越南使用的農藥名錄公佈
農業與農村發展部頒佈的2019年第10號《通知》自今年5月起生效。
第10號《通知》除了公佈獲准在越南使用的4021種農藥之外,還公佈嚴禁使用的41種農藥名單,其中包括含有Chlordimeform、Lsobenzen、Lsodrin等元素的各種農藥。
同時,第10號《通知》還規定,含有Chlorpyrifos Ethyl 和Fipronil元素的各種農藥於2020年2月12日後嚴禁生產、進口和於2021年2月12日後嚴禁使用。
會計-審計
關於電子發票的新指引
自今年11月起生效的最重要文本之一是財政部頒佈,關 於電子發票,自今年11月14日起生效的2019年第68號 《通知》。
據此,自今年11月1日起,企業、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和從事經營的民戶、個人須登記採用電子發票。
第68號《通知》明確規定電子發票上註明的各個內容,但在若干一定的場合下,電子發票不一定充分顯示一切內容。
例如,不一定有買者的電子簽字;對於超市、貿易中心的發票,而買者是沒有從事經營的個人就不必有買者的姓名、地址、稅務編號等。
另外,第68號《通知》還允許企業、組織和從事經營的民戶、個人在電子發票上加入如標誌的資訊以體現其商標,或賣者的代表圖像等。
幹部-公務員-職工
關於幹部、公務員的一系列文本取消
內務部頒佈的2019年第11號《通知》自今年11月15日起生效,取消關於幹部、公務員的一系列文本。具體是:
-內務部指引落實鄉、坊、鎮級的行政單位分類工作的2005年第159號《議定》的2006年第5號《通知》。
-內務部指引制定和落實幹部、公務員培訓指標的2006年第7號《通知》。
-內務部指引落實省級和縣級的行政單位分類工作的2007年第15號《議定》的2007年第5號《通知》。
-內務部頒佈,規定對村長、街坊組組長培養規制的2005年第135號《決定》。
-內務部頒佈,規定監察部門公務員等級業務標準的2008年第4號《決定》。
稅務-費用-手續費
關於確定電子納稅卷宗時間的新規定
這是財政部在修訂關於稅務領域電子交易的2015年第110號《通知》的2019年第66號《通知》規定的內容。
據此,關於電子納稅卷宗確認時間如下規定:
-對於電子稅務登記卷宗:通知書上所寫的日期是稅務機關透過稅務總局的網站,或通過T-VAN服務(稅務領域的電子交易增值服務)供應組織接收到納稅人的電子報稅登記卷宗的日期。
-對於電子報稅卷宗:通知書上所寫的日期是稅務機關透過稅務總局的網站,或通過T-VAN服務供應組織收到納稅人的電子報稅卷宗的日期。
-對於電子納稅收據:通知書上所寫的日期是稅務機關透過稅務總局的網站,或透過T-VAN服務供應組織收到納稅人的電子納稅收據的日期。
-對於電子退稅卷宗:通知書上所寫的日期是稅務機關透過稅務總局的網站,或透過T-VAN服務供應組織接收到納稅人的電子退稅卷宗的日期。
第66號《通知》自今年11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