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實況,有不少人提問,這些自稱醫生者會受到如何處理?
跟進上述事項的河內市律師團郭成力律師告知,按2016年《藥品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賣藥者須滿足以下各項條件,包括: 須持有符合於其工作崗位和藥品經營單位規定的專業文憑、證書、執照。此外,他們還須是流動藥品零售組織單位的人員,至於藥品價格須在其單位、組織具體地標貼。
因此,推銷與出售各種來歷不詳,不確保功效,價格不明確的藥品,或具備出售條件的藥品但卻由不具備零售藥品條件者提供的行為均是違法的行徑。
按最高人民法院第45號《公文》第一項1.6點,利用新冠肺炎疫情上傳與防控疫情藥品、醫療物資的功效有關的失實資訊,而其目的是侵吞他人財產,則按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被判“詐騙侵吞財產”罪名。
對照上述場合,若被職能機關開檔調查,並有足夠證據證明已出售的藥品或賣藥者不滿足規定條件及其行為的目的是牟利從200萬以上,則違規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視違規程度,犯下“詐騙侵吞財產”罪的人可能被管制3年或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此外,按2015年《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在新冠肺炎疫情正複雜多變的背景下,違規者很可能被採用加重刑罰是因為利用戰爭環境、緊急情況、天災、疫情或社會其它特困場合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