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电子公证文本是在电子环境中按照《公证法》、第104号《议定》和电子交易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在线电子公证流程直接创建的文本。
经公证的纸质文本,按《公证法》和电子交易法规的规定转换成电子文件,并附有公证员的数字签名和公证执业机关的数字签名,也视为电子公证文本。
电子公证文本必须具有二维码或连结或代码或其他独特形式的符号才能进行引用和验证真实性。
交易参与人、见证人、翻译人员对电子公证文本的数字签名应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但被授权人已按《公证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样本签署的场合除外。
电子公证文本的页码编号按照《公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电子公证文本中的技术错误更正,制作成包含技术错误更正内容的文件页,并附有公证员和公证执业机阁的数字签名。技术修正文件必须附于电子公证文本中。引用时,必须与电子公证文本同时出现。
电子公证交易的变更、补充、终止和撤销,按照《公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修改、补充、终止或取消交易的文件必须附于电子公证文本上,并在引用时与电子公证文本同时出现。
电子公证文本适用的交易范围
电子公证文本可直接适用于所有民事交易。
在线电子公证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但遗嘱及其他单方的合法民事交易除外。
外交代表机关应按照《公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各交易进行电子公证。
第104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政府2015年3月15日颁行的第29号《议定》,该《议定》对《公证法》的若干条文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