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会见白俄罗斯安全会议国务秘书亚历山大·沃尔福维奇 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党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会见老挝人民革命党高级代表团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与老挝政府总理宋赛·西潘敦共同主持越老政府间委员会第48次会议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潘升安出任高平省省委书记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提升越老“战略对接”水平 国会常务委员会第52次会议:建议调整个体经营户免税营业收入标准 虽受台风洪涝影响,越南制造业PMI指数仍保持增长势头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出席老越友谊公园落成典礼 苏林总书记与通伦总书记共同见证多项合作文件交换仪式 国家主席梁强与文莱苏丹一致同意提升全面伙伴关系水平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和夫人抵达万象 开始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 胡志明市探讨提升两级地方政府运行措施

自7月1日起实施电子公证文本新规

政府最近颁行第104号《议定》,详细规定了《公证法》的若干条文和实施的措施,其中包括关于电子公证文件的规定。

自7月1日起实施电子公证文本新规

具体,电子公证文本是在电子环境中按照《公证法》、第104号《议定》和电子交易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在线电子公证流程直接创建的文本。

经公证的纸质文本,按《公证法》和电子交易法规的规定转换成电子文件,并附有公证员的数字签名和公证执业机关的数字签名,也视为电子公证文本。

电子公证文本必须具有二维码或连结或代码或其他独特形式的符号才能进行引用和验证真实性。

交易参与人、见证人、翻译人员对电子公证文本的数字签名应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但被授权人已按《公证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样本签署的场合除外。

电子公证文本的页码编号按照《公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电子公证文本中的技术错误更正,制作成包含技术错误更正内容的文件页,并附有公证员和公证执业机阁的数字签名。技术修正文件必须附于电子公证文本中。引用时,必须与电子公证文本同时出现。

电子公证交易的变更、补充、终止和撤销,按照《公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修改、补充、终止或取消交易的文件必须附于电子公证文本上,并在引用时与电子公证文本同时出现。

电子公证文本适用的交易范围

电子公证文本可直接适用于所有民事交易。

在线电子公证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但遗嘱及其他单方的合法民事交易除外。

外交代表机关应按照《公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各交易进行电子公证。

第104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政府2015年3月15日颁行的第29号《议定》,该《议定》对《公证法》的若干条文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及指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