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通知》適用於參與診治病過程並根據醫保制度來支付、結算診治病費用的醫療單位、機構和個人。此《通知》規定的診治病服務價格建立在直接成本和工資的基礎上,以確保患者的體檢、護理和治療以及醫療技術服務的實施。與現行規定相比,診治病價格結構沒有改變,只有改變計算服務價格的從115萬元(根據2013年6月27日第66號《議定》規定)上調為139萬元(根據2018年5月15日第72號《議定》規定)的基準工資。據此,價格平均上調3.23%,其中診病、每天床位費平均上調11.1%,醫療技術服務價格上調3.01%。
根據衛生部的評估,這次上調價格不會對窮人、在困難的社濟區生活的少數民族同胞、在特困的社經區生活的人、6歲以下兒童、在島縣和島鄉生活的居民;革命有功者、他們的親屬包括父親、母親、妻子、丈夫和子女等對象造成影響,因為獲國家財政預算以及其他財政資源購買醫保卡,診治病時獲醫保機關支付全部費用。對於貧困邊緣者,只需共同支付5%(而平均上調率是3.23%),所以影響程度不明顯。
對於持有醫保卡的患者,必須共同支付20%的醫保診治病費會有所影響,但程度不大,因為共同支付部分僅在20%之中平均上調3.23%。值得注意的是,參加醫保連續5年以上的人,若在定點醫療單位診治病,年中共同支付的費用高於6個月基準工資,則只需最多支付6個月基準工資。
與此同時,第39號《通知》也規定診治病單位必須使用相當於已構成診病、床位服務價格的設備維修、保養、替代工具和用品購買費的經費(特別級、一級、二級醫院相當於價格的5%;三級、四級、未分級的醫院相當於價格的3%),以進行維修、改造、拓寬診病和病科區域,確保專業條件、衛生、患者安全以及提高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