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容醫生黎氏雲英(化名)被本市一家美容公司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5億元。原因是她已違反雙方此前簽訂的技術轉移與職技培訓合同。
不履行承諾
據起訴書,於2017年3月23日,公司與黎氏雲英同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資訊保密協議和技術轉移與職技培訓合同。據此,該名醫生將獲公司培訓、傳授關於美容治療流程、技術。至於黎氏雲英醫生,將在峴港市分支機構工作4年(從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若她提前辭職,須退還技術轉移費用(包括培訓費用和其他有關的間接費用),同時須轉交關於顧客的數據,賠償金總額為5億元。
然而,2018年9月29日,黎氏雲英醫生通過郵局提交辭職書。原因是由於她在就職過程中被刁難。另外,還因為公司未給她退還社保冊,未將勞動合同、資訊保密協議和技術轉移與職技培訓合同原本交給她。在收到辭職書之後,公司以書面回答,其中表示不同意讓她辭職,同時要求她繼續履行承諾。但從2018年11月16日起,黎氏雲英沒有到公司工作。公司也多次以書面要求她重返工作崗位,但沒有接到回應,甚至她也不參與勞動紀律處分會議。公司代表告知:“黎氏雲英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尤其是不履行所達成的承諾,所以公司決定將其訴諸於法。”
最近,由於黎氏雲英沒有按召集書報到,所以峴港市清溪郡人民法院決定開庭進行缺席審判。審判委員會認定, 2012年《勞動法》規定,黎氏雲英有權在通知45天後單方終止無限期勞動合同。然而,黎氏雲英與公司簽訂了技術轉移與職技培訓合同,此承諾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其內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由於黎氏雲英違反承諾,所以須按所簽訂的協議向公司賠償5億元。
須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場合並非罕見。河內市某所醫院醫生阮德義(化名)也遇上類似場合,因辭職而須賠償近5億7500萬元的培訓開支。
阮德義與醫院於2006年6月簽訂無限期工作合同,其中他的專業職稱為三級醫生。2016 年3月,河內市衛生廳派他參加二級專科醫生招生考試,並中選。在參加課程之前,阮德義與醫院簽訂協議,其內容是在完成課程後,須在醫院工作至少5年,否則須按醫院的內部開支規制和國家的規定賠償全部培訓開支。
在培訓後,阮德義只在醫院工作15個月(從2018 年10月至2019年12月),然後申請終止勞動合同,轉到另一單位工作。醫院已成立培訓開支賠償審議委員會,並要求阮德義賠償近5醫7500萬元。賠償完成後,醫院經理於2020年2月6日簽署終止與阮德義的合同的《決定》。然而,2020年5月份,阮德義向法院提告,要求醫院退還他所賠償的培訓開支。阮德義代表在法院上表示:“阮德義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他是職工,已獲輪調到另一單位(也是國家機關)工作,因此按規定不需償還培訓開支。此前,由於不掌握法律規定,他才同意賠償,但然後發現醫院收取賠償金一事是違規的,所以要求醫院退還。”
然而,醫院肯定,要求阮德義賠償培訓開支的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在他進修的兩年內,除了薪資和津貼外,阮德義還獲醫院從按內部開支規制規定的自主收入支付1億6700萬元的額外收入。另外,據工人職工會議通過的內部開支規定,若職工沒有按培訓協議完成足夠的工作時間,須賠償單位為派職工參加培訓而撥出的全部開支,包括獎金、津貼等的各種款項。
河內市人民法院複審庭認定,據《職工法》和各項指引文本,醫院提出的培訓開支賠償金計算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協議是阮德義在自願的基礎上簽署的。另一方面,當阮德義向醫院提交辭職書,其中申請終止勞動合同以轉到另一單位工作時,意味著他已主動單方終止工作合同,不是獲輪調。因此,河內市人民法院已駁回阮德義關於要求退還培訓開支賠償金的起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