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3年第185號《議定》第三條第八款對經營、生產、銷售假冒商品、違禁品的行徑做出行政處罰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的規定,有8種貨品被視為贗品。然而,贗品可分成主要兩種:第一種是內容假冒,即是與產品包裝上所寫或公佈已註冊的有效期、功能、含量、定量不符的貨品;第二種是外觀假冒,即包裝上所提供產地、經營者、商品名稱、註冊編號、二維碼、地址、包裝、安裝等資訊與實際不符的貨品。故此,如果醫療裝設備所屬上述兩種之一或都屬於上述兩種就被視為假冒醫療裝設備,銷售假冒醫療裝設備行徑是違法的。
視違規性質、程度而異,違規組織、個人將被做出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據第185號《議定》第十一條和十三條規定,根據假貨的價值(按正牌貨品價值來計算)而違規售賣無功效、有效期不明銷售者被處罰100萬元至1億元;對銷售冒牌貨、偽造包裝產品者處罰40萬元至6000萬元。對於由組織做出違規行為的場合,罰款將等於個人受罰 的2倍。
如果銷售贗品包括假冒醫療裝設備在內,足以構成2015年《刑事法》(2017年《刑事法》第一條第四十二款a和b項已修訂)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刑事犯罪,違規者因犯下假貨生產、買賣行徑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此罪名的處罰形式是交罰款或被判有期徒刑(或停止經營活動)。具體是:違規個人將被處罰1億元至10億元,組織的罰款由10億元至90億元;視違規行為帶來的危險性質,違規個人被判1年至15年有期徒刑;犯罪組織被停止經營活動從6個月到3年或無期限禁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