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卷宗,潘先生與阮女士(化名,同居萊州市)於1994年結婚,並於2009年離婚,但當時沒有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前妻:土地是私人財產
向法院提交訴狀,阮女士表示兩人結婚前,父母曾給她一塊地。與潘先生結婚後,在2004年,夫婦倆將這塊土地的一部分出售,使用賣地得來的款項在剩餘的面積上建房。2013年,地方政府給阮女士簽發以阮女士為業主的紅簿。離婚後,阮女士搬回與父母一起生活,至於房子則出租並按季度來收租。阮女士一年收租3季,潘先生收租1季。2015年,潘先生從租客取回房子,並給現任妻兒入住。見狀,阮女士要求潘先生搬離此房子,但對方不同意。因此,阮女士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將上述房子這共同財產分割。
阮女士提交訴狀後,潘先生與其授權人提出反訴,要求分割房子和土地共同財產,以及取消以阮女士為業主的紅簿,因為這是共同財產。潘先生告知,與阮女士結婚後,阮女士在茶園上班,而且茶園也給夫婦倆借地建房。當時,夫婦倆搬去與岳父母一起生活。岳父母建議潘先生將那塊土地出售以便岳父母再給夫婦倆購買另一塊。之後,岳父母給他們買另一塊地(正是如今引起糾紛的土地)。潘先生認為這塊地也有自己的功勞的。當時,他在金礦工作,將工資帶回來給阮女士以讓阮女士交給岳父母買地。
在雙方提供的資料和證據中,阮女士有向法庭提供一份於1997年2月17日的土地贈給證明副本,但下面的日期卻是1993年2月17日,內容是阮女士的父母給阮女士一塊地作為女兒的私人財產。然而,這份證明只有阮女士父親的簽字,另一方面,阮女士也無法提供證明的正本。阮女士表示由於事過經年,正本已遺失了,至2016年,其父才重新寫一份以讓她納稅申請紅簿。
法庭已傳召阮女士的父母,以有相關義務和權利者的身份出庭。他們表示引起糾紛的土地是他們在1993年購買並送給自己的女兒的。
法庭:是共同財產
根據估值,房子和土地價值近39億元。法院已進行和解,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所以要開庭審訊。
在法庭上,法官公佈了證人的證詞,包括出售引起糾紛土地的賣者以及自1976年以來一直在那裡生活的鄰居。他們都聲稱當前的土地面積比最初購買時更大,而且潘先生與阮女士都曾出錢出力進行平整和改造。土地的賣主不記得將土地給阮女士父母出售的時間了,只記得大約是1993年或1994年。
法庭上,雙方仍保持自己的觀點,不同意協議並要求審訊委員會解決。
審訊委員會根據各項法律規定,其中包括第03/2016 /A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於2016年4月6日通過並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第220號《決定》中公佈)以確定:引起糾紛的土地有一部分面積是阮女士父母購買的。然而,為了有如今的面積,潘先生與阮女士都功不可沒。必須確定上述引起糾紛的土地是潘先生與阮女士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要認定阮女士的功勞更多以按每方的功勞來分割,而且必須根據住宿需求以便給各方分割實物,目的是確保各方的利益。
最後,審訊委員會宣判給潘先生有價值逾10億元的房子的土地面積部分,而且潘先生必須給阮女士支付房子的一半價值。阮女士獲得價值逾20億元的土地面積部分。此外,法庭也宣判取消以阮女士為業主的紅簿◆
案例內容
根據第03/2016/A號案例,如果父母給了子女夫婦一塊土地,而子女夫婦倆已在這塊地上建造了永久性住房來居住,當子女夫婦建房時,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員沒有反對意見;子女夫婦已連續、公開、穩定地使用房子和土地,並進行了土地申報且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證,就必須確定子女夫婦已獲得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