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羅昇回答其辯護律師阮輝帖的提問時表示,從2010年至2011年階段,當PVN指定PVC作為太平2熱電廠項目總承包商時,我國沒有任何承包商備有開展達1200兆瓦的巨大熱電項目的經驗,只有Lilama獲指定承包勇昂1熱電項目,但當時還是開始施工的階段。被告丁羅昇認為:後來,勇昂1熱電項目的開展進度緩慢逾3年(該項目的投資商是PVN)。
在上述背景下,被告丁羅昇“懇求審判委員會對在當時國家條件下指定PVC承包項目的事情寬宏大量地審議。”此外,被告丁羅昇還表示,PVN指定PVC作為項目總承包商的基本原因,就是找不到與PVC合資的外國承包商,並肯定先指定承包後,再談判也是符合規定,且已得到政府總理允許。
在上述背景下,被告丁羅昇“懇求審判委員會對在當時國家條件下指定PVC承包項目的事情寬宏大量地審議。”此外,被告丁羅昇還表示,PVN指定PVC作為項目總承包商的基本原因,就是找不到與PVC合資的外國承包商,並肯定先指定承包後,再談判也是符合規定,且已得到政府總理允許。
審訊時,被告丁羅昇也否認初審法庭就給PVC預墊資金以克服困難的判決書,因為這不是成員委員會的責任,而成員委員會主席也不是賬戶持有者,故沒有指導和解決預墊款項問題的權限。若指導預墊款項以克服PVC的困難,被告丁羅昇已不指導預墊款項只可用於太平2熱電廠項目,不允許用於其他目的。被告丁羅昇又表示,PVC使用預墊資金事宜,既違反法律規定又不符合他在工地上直接指導的內容。對於律師所提及PVPower簽署第33號EPC合同的責任,被告丁羅昇回答:若該合同有差錯,PVPower須負責任,甚至負起更大責任,因為該公司是草擬、主動邀請簽署合同和作為投資商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