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規定,沒有對假證件做出具體的定義。然而,假證件可以理解為不按規程、秩序、手續、法律規定的標準、不是權力機關簽發的證件,它的外觀看起來很逼真,可用來欺騙機關、組織以謀取個人利益。
目前,現行法律尚未規定對使用假證件、假文憑者採取一致的行政處罰形式。違規者將根據造假證件的具體領域和種類而作出行政處罰。據2013年第138號《議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買賣、使用假文憑、假證書的行為處以1000萬至2000萬元罰款。此外,採取附加刑罰是沒收贓物、違反行政工具。對於買賣、使用偽造文憑、假證書,但不嚴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行徑,按政府2015年頒行的第79號《議定》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違規者將被罰款700萬至1000萬元。
據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偽造身份證者將被罰款200萬至400萬元。對於個人是公務員、職工、如果使用假文憑、假證書將被處以警告、革職、強制離職等紀律處罰形式。按2015年《刑事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使用假證書、假文憑作出違反法律規定行徑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個人使用某機關、組織的偽造資料將因犯下使用機關、組織假資料、印章行徑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3000萬至1億元罰款,被管制3年或者被判6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