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頒佈關於機械車主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第103號《議定》,自今年3月1日起生效。《議定》中的新規定之一是若司機的呼吸氣或血液含有酒精或使用毒品、被嚴禁的興奮劑,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對其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在上述規定出台後,許多意見對若酒駕或使用興奮劑的司 機被拒賠,則受害者(第三方)的權利如何得到確保的事宜表示置疑。
對於這一問題,財政部所屬保險管理與監察局已作出回答。具體是,該局援引關於2019年至2020年階段加強確保交通秩序安全和預防交通事故的2019年第12號《決議》,規定財政部主持與公安部和有關單位配合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實踐需求研究、完善機械車主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2021年第3號《議定》規定保險公司拒賠的8個場合,包括財產損失由血液或呼吸氣中有酒精,使用毒品或法律嚴禁的興奮劑的司機所致的場合。
保險管理與監察局告知,加入拒絕保險責任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與有關法律規定的同步性,有助限制過去期間引起社群不滿的酒駕、吸毒司機釀成特別嚴重交通事故的情況。
新法規也符合《酒精危害防範法》所屬關於被嚴禁行為的第5條。另外,保險管理與監察局還告知,車主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是具政策性的保險,按政策定向和國際慣例優先對人身損失進行賠償。因此,上述的拒賠規定只適用於財產損失。
該機關強調:“對於第三方、乘客的人身傷害,保險公司按規定作出賠償。”關於對第三方賠償的規定,保險管理與監察局認為,保險合同主要規定保險公司與買保險者(車主、司機)之間的關係。
據此,機械車主民事責任保險將創造條件,讓車主、司機 能夠儘快、及時地接近保險賠償金,確保對受害者承擔責任的資源。
從法律上講,關於車主、司機對第三方(受害者)的損失賠償責任規定依照《民事法》實施。
但若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或其授權人須與機械車主、司機和第三方或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密切合作以確定損失的原因、程度,從而建立保險賠償卷宗,包括由保險公司在與投保者和獲保險者達成共識之後建立的損失原因、程度鑑定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