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阮氏明夏(化名)儘管是本市一家企業經理,但公司的一切活動都由其丈夫黃俊傑(化名)運行。他使用公司的法人與別人勾結設立走私團夥。每次辦理海關手續,他都讓妻子簽名。至2015年,事情敗露,其夫妻倆從本市逃匿到西寧市。調查機關動員其家屬說服他們投案自首。在公安機關,阮氏明夏說自己不知道丈夫的走私活動,黃俊傑也確認妻子的供詞屬實。
另一家企業經理阮登武(化名)也因給上述走私團夥充當法人以辦理違規進口貨物的手續,而遇上麻煩。據阮登武供述,請他充當法人者說進口貨是來自日本的廢塑料,並承諾對每個集裝箱給他支付100萬元。所以他把公司的圖章和數碼簽名交給該人,但不知道在其公司的名義下進口的貨物卻是走私品。
訴訟機關確定走私團夥的3名首腦,包括黃俊傑使用企業法人以進口二手電器,卻向海關機關申報是進口工業機械。市人民法院開庭對黃俊傑和同犯判刑。同時,審判委員會建議權力機關繼續查明阮氏明夏和阮登武在該案中的角色。這意味著,若公安機關查出這兩人的犯法行為,他們須承擔刑事責任。
實際上,走私對象經常使用簡單且有效的方式是租用、借用企業法人以辦理走私貨通關手續。企業主之所以同意出借公司法人,是因為對方是家人、熟人,或為了貪圖利益,因而遇上麻煩,甚至可能被視為嫌犯,並且被判刑。在很多走私案中,不 少被告誤信他人而違法,調查機關收集到的一切證據都對他們 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