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国家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均、管理水平的差距、招商引资政策的差异(表现在各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最低水平以吸引外资的趋势)引起跨国企业(MNE)利用以逃避履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于2013年6月已首倡并获得20个国家(G20)元首通过关于反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创意,目标是划分征税权、评价企业利润分配、制定全球利润分配原则;确保所有从事国际投资的企业缴纳最低税率。
税务总局告知,从内容上看,全球最低税适用于在评价之前4个会计年度中有2个以上会计年度合并收入至少达7亿5000万欧元的跨国公司集团(MNE)。
然而,征税对象不包括外国政府组织、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退休基金或跨国公司所属最高母公司投资的投资基金或公司、组织的任何投资基金形式;在越南平均总营收低于1000万欧元,在越南平均总收入或损失低于 100 万欧元的集团所属成员公司或各成员公司;国际运输(包括货运和客运)所得收入(若满足跨国公司集团的排除条件)。
在此基础上,全球最低税规定包括:最低应税收入综合规定(Income Inclusion Rule - IIR),允许最高母公司所在国家向最高母公司课征对子公司在其他国家实际缴纳低于15%税率的收入的税款。实际税率是对在接收投资的国家的子公司或子公司小组征收(在进行公司之间损益抵销后),按规定调整的税额。
低税支付规则(Undertaxed Payment Rule - UTPR):若所有母公司所在国家未采取IIR规定,则集团所属中介公司所在国家有权向在该国中介母公司征收对子公司在其他国家实际缴纳低于15%税率的收入的税款。
另外,还有应予课税规定(Subject to Tax Rule-STTR),允许产生收入(贷款利息、版税和其他款项)的国家有权对缴纳低于 9%最低税率的联营单位对上述收入课征9%最低税率。为了行使此权利,各国必须签署修订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多边协定。
另外,还有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根据OECD示范规则,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5%的国家有权根据QDMTT规定颁布征收附加税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颁布必须确保达按OECD的“标准”。接收投资的国家有权在投资国采取15%最低税之前征收国内最低补足税。
税务总局肯定,国内最低补足税(通常给予接收投资的国家)是一个国家内法律规定的最低税额。据此,将以相当于全球最低税收规定的方式确定在一个国家成员公司的最低应税收入(在扣除与有形财产和劳动力相关的基本收入后的国内最低应税收入);旨在将对国内最低应税收入的国内纳税义务提高到最低限度(对于财政年度内该国的成员公司);按照与全球最低税收规定和解释性资料规定的结果实施和管理,条件是该国不让公司获享与额外收入税直接有关的任何利益。
关于各国适用全球最低税的情况,税务总局告知,在主要对外投资的国家区域中,欧盟(EU)国家、非欧盟成员国(包括瑞士、英国、挪威)、亚洲国家(包括韩国、日本、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将从2024年起实行全球最低税。新加坡从2025年起采取全球最低税。
对于美国,美国于2023年3月9日发布了2024财年财政预算报告和总体说明,其中建议将全球 无形资产低税所得(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 GILTI-美国现行最低税机制)的最低税率从10.5% 调升至21%, 并修改有关规则以符合于全球最低税。
因此,对于境外投资的国家,大部分将从2024年开始采取全球最低税,以收取实际税率与全球最低税率(15%)之间差额,包括在越南投资资金大的韩国、日本、中国香港和新加坡。
在中国,该国尚未确定开始采取全球最低税的时间,但已成立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主要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同时征询跨国公司的意见。中国预计促进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的方向立法。
另外,若干国家已设法确保在招商引资中的竞争力,例如:泰国政府预计将制定政策法理计划以实施全球最低税,其中包括关于国内税收优惠、国内最低税率的新政策和其他辅助规定,例如:提供基础设施开发经费、电费等辅助。印度的政策是提供高新技术生产开支辅助,对每套手机提供130美元辅助金。
在时代潮流下,越南非统一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不可◆